【裁判要旨】工程實務上,包商管理費及其他類似費用,通常以施工網圖之主要徑工期內完工為基礎,按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給付,作為包商管理及維護施工品質之費用,該計算方式以工程施工為前提。停工期間既未施工,包商管理費即不得按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計算,而應按實際支出費用計算。停工期間,倘不得解僱員工或施工區域應回復原狀,則僱工之經常性開支與回復原狀之動員費用,將隨時間之延長或動員次數之增加而增加,不可能全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