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次長指揮檢察官辦案,是基於職權還是告發人身份?
(1)刑事訴訟法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人)時應為告發,揭弊者適用對象為非執行職務時才有適用,否則是依法行政(令)阻卻違法,所以法務部高官指揮是廣義執行職務,還是只能限於內部自清的狹義執行職務?恐怕適用法律類別與責任是有區別的,任意指揮辦案恐有涉嫌違憲違法踩紅線疑慮。
(2)法務部若基於檢察官職權行使告發,是職權交辦但需基於公益、正義與司法公正原則,否則就會陷入公器私用的法律陷阱與錯誤,當然不能主張依法令阻卻違法,因為與法正義性與公平性要求的精神是完全不符的。
(3)法務部是行政官是不能指揮檢察官辦案,因為其沒有檢察官職權與司法警察指揮證職權,所以只能適用告發身份的相關法令規定,甚至在違法時負起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