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公 告 日:106.01.09 發布單位:司法院職務法庭 標 題: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105年度懲字第2號曾雨明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已於民國106年1月9 日下午3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曾雨明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拾個月。 二、事實概要 (一)被付懲戒人曾雨明自96年4月23日起迄今,擔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於 103年2月27日審理偽造文書一案時,對該案被告為:「妳特別給我注意!妳不要給我找收押」、「妳一副不屑法院的臉,妳給我注意一點」、「我做一不二,妳不要不相信 ,妳不要不信邪,我就要收押」、「這樣不用收押啊?囂張」、「如果妳覺得妳的律師這樣子還不夠,妳可以把他當庭就開除掉」等無理責備被告,並稱要收押被告,且有不尊重其辯護人,損害尊嚴之不當言行,致使被告情緒激動崩潰稱:「什麼意思?為什麼不聽我說話?我有委屈」、「我不活了,我去死一死啦」,並2度以頭部撞擊「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在此之後,被告雖已不在庭,惟檢察官、辯護人、證人仍在庭,被付懲戒人續為:「妳是本省人幹嘛要我一個外省人跟檢察官求情做什麼」之不當言語。 (二)案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該會決議由 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失,經該院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三、理由要旨 本庭審理結果,認被付懲戒人前揭違失之行為明確。核其所為,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被監督之法官言行不檢者,職務監督權人得加以警告。)所定之情事,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2項(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之規定,其行為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嚴重影響法官形象,情節重大,該當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7款規定,並有懲戒之必要,應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予以被付懲戒人罰款現職拾個月之月俸給總額之懲戒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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