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104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司法院職務法庭新聞稿
發稿日期: 105年10月18日 發稿單位: 職務法庭
壹、104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一、被付懲戒人陳鴻斌自75年起擔任法官,已婚。於101年9月6日,自最高行政法院歸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陳助理則自101年9月6日至103年6月19日止,擔任被付懲戒人之法官助理。陳助理之任期,將於102年1月5日屆滿4年,依規定須重新遴選聘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訂於101年12月20日,召開續聘甄審委員會,由當時該院之審判長、許法官及被付懲戒人,組成委員會決定陳助理重新遴選聘用。被付懲戒人明知法官與助理之間,因配屬關係,有權力不對等關係,且陳助理亦為重新遴聘之事擔心,被付懲戒人除向陳助理表示續聘與否,取決於庭長、陪席法官和配屬法官外,並表示會幫忙。自101年11月間起至103年6月10日止,被付懲戒人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自101年1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被付懲戒人多次在其辦公室內,以感動為由,要求陳助理牽手或擁抱。又於101年12月17日午休時間,開車單獨邀陳助理並指示其戴上帽子,避免同事發現,一起至新北市汐止區之Costco購物。
(二)於101年12月17日,被付懲戒人明知陳助理曾有連續2次,遲延轉呈言詞辯論資料予同庭庭長、陪席法官之情形。竟以之前對陳助理有牽手、擁抱之關係,向庭長佯稱係其忘了交待陳助理,而掩飾陳助理在工作上之疏失。嗣於陳助理續聘甄審會議上續予隱瞞,對其工作表現未予公正評價。
(三)於101年12月19日,陳助理之續聘甄審會議召開前夕,被付懲戒人仍向陳助理表示:當日其妻子、小孩均至臺中,邀約陳助理於晚間見面。即開車載陳助理前往政治大學,並在該校之河堤散步。期間,被付懲戒人詢問陳助理可否牽手,陳助理因其為配屬之法官,擔心如拒絕,恐將不利於其次日之遴聘,故未予拒絕。之後,兩人在汽車後座聊天時,被付懲戒人將頭靠在陳助理肩上,並請其閉上眼,未經陳助理之同意,逕對其進行親吻舉動,但遭陳助理推開,陳助理並稱:「這是只有我男朋友才可以對我做的」,並以頭痛為由,表示要回家。被付懲戒人於當日晚間11時至12時間,開車送陳助理返家。
(四)於101年12月20日,陳助理騎腳踏車上班途中跌倒受傷,原打算自該日起請公傷假2週。但被付懲戒人則為陳助理爭取為1個月。又未經陳助理同意或授權,逕行購買價值超過2萬元之相機給陳助理。於102年1月4日,陳助理公傷假期間,被付懲戒人以校對判決草稿為藉口,邀約陳助理到新竹或宜蘭山上測試相機。經陳助理以頭痛不舒服等理由拒絕。
(五)於102年1月21日,陳助理回法院上班。陳助理向被付懲戒人表達雙方未來不要再有肢體碰觸或私下邀約外出情事,維持一般法官與助理工作關係。但被付懲戒人仍於103年4月至6月間,在其辦公室內,出手撩撥陳助理頭髮,並於陳助理身體後退後,仍再次出手撩撥陳助理之頭髮。於同時期,在其辦公室內,表示自己心中仍有「灰燼」,如果陳助理卻接受其他已婚男性邀約,出遊逍遙,將不獲原諒她。又103年6月10日,被付懲戒人在其辦公室內,因欲與陳助理繼續討論其新辦公室擺設,陳助理認為該話題與公務無關,欲先行離開其辦公室。被付懲戒人起身將辦公室門扶住,使陳助理未能自在離開。
二、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決議函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另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亦向評鑑會請求對其評鑑。經評鑑會評鑑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失,經該院提案彈劾,移送本庭審理。
三、本庭審理結果認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顯超出法官與助理之分際,言行不檢。係違反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之言行不檢,情節重大。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第22條之規範,情節重大。已嚴重損及法官尊嚴及司法形象。乃審酌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司法形象、人民對司法信賴所生損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決被付懲戒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