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105年度評字第2號決議之說明
法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年10月14日 發稿單位:法官評鑑委員會 連 絡 人:執行秘書 黃曼莉 連絡電話:02-23618577*136 編號:105-005
法官評鑑委員會105年度評字第2號決議之說明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請求人)於105年3月21日具狀請求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黃○○法官(下稱受評鑑法官)進行個案評鑑,本會以105年度評字第2號受理在案。經105年9月30日第3屆第10次會議作成決議:關於附表所示部分,不付評鑑;其餘請求不成立。 本件請求評鑑意旨略以:受評鑑法官於該院102年度訴字第○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過程中,陸續於言詞辯論期日,發生無耐心、辱罵或無理責備等有違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12條第1項「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及同條第2項「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之規定,並顯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所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事,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個案評鑑。 案經本會調取系爭事件之開庭錄音,並進行勘驗等調查,亦發函請求人到會聽取系爭事件歷次開庭錄音並閱覽本會製作之譯文,以補充請求個案評鑑事由;請求人共計8次派員到會聽取、閱覽相關錄音及譯文,並已來函補充請求評鑑事由。經本會審議作成決議,決議之理由(節錄)如下: 一、不付評鑑部分 請求評鑑意旨稱受評鑑法官開庭10次始終結,其中附表所示之8次期日多次無法控制自身情緒,經常飆罵、辱罵原告或其訴訟代理人等語。 惟查,請求人105年3月21日之評鑑請求書,僅就系爭事件102年11月28日及103年10月2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敘明請求本會對受評鑑法官進行個案評鑑之具體事實,對於附表所示之其餘8次期日則未敘明有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具體言行與事實。嗣雖經本會就此未明之處,發函通知請求人予以補正,惟請求人於4月25日以司改字第○號函回復本會時,仍未指出受評鑑法官就附表所示之8次期日有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具體事實。又請求人派員到本會聽取系爭事件之全部開庭錄音光碟後,雖於8月5日提出評鑑請求補充理由書,惟仍未論述上開8次期日開庭時,有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具體事實。綜合上情,本會認定請求人所指附表所示之8次庭期部分,未以書狀敘明受評鑑法官有何應付個案評鑑之具體事實,依法官法第37條第1款之規定,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二、請求不成立部分 (一)請求人雖指摘受評鑑法官於102年11月28日開庭時,因原告對於案件有關事項記憶不清而無法完整回答,受評鑑法官即以非客觀中立及無理責備方式責罵原告:「我今天覺得說你剛剛這些東西根本都是鬼扯」、「曾先生我很想相信你說的,但是,你現在講的這些,讓我覺得你在編故事,我對你提出來的這些東西我存疑了」等語。 然經本會勘驗系爭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並就對話內容之前後文義與脈絡以觀,堪認受評鑑法官係為詳細釐清原告所陳述事實之真相,並為適時表達對於原告所回答內容之評論意見,而公開闡明原告就此部分之事實陳述顯難憑信之心證予原告知悉,以促請原告善盡舉證責任,始直接說出較為通俗之「鬼扯」及「編故事」等用語,受評鑑法官主觀上尚難認有對原告辱罵、無理責備或損其尊嚴之惡意,並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事。惟為促進法庭之良性溝通,營造溫暖、友善之審判環境,法官於指揮訴訟時,仍宜避免類似用語。 (二)請求人雖指摘受評鑑法官於102年11月28日開庭時,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稱前次開庭時受評鑑法官有提及法院調查之證據會命書記官通知閱卷,受評鑑法官竟直接飆罵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你沒有來閱卷是我的責任嗎?(大聲)」等語。 然經本會勘驗開庭錄音光碟後,查悉受評鑑法官於上開對話過程中之語氣及聲調,尚屬平和,音量僅略為提高,顯未達到一般人難以忍受之程度,更無前揭請求評鑑意旨所謂「飆罵、謾罵、辱罵、斥責」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情形。又受評鑑法官於知悉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並未事先聲請閱卷後,亦有表示「等你們閱卷了再表示意見」、「那其他的我們就函查之後,再通知兩造來閱卷、開庭,本件候核辦」等語,而能兼顧兩造當事人之訴訟上權利。 (三)請求人雖指摘受評鑑法官於103年10月2日開庭時,向原告暗喻係因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夠專業,才會導致訴訟延宕,並且大聲斥責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阻止其發言,受評鑑法官此部分之挑撥行為已破壞當事人訴訟上權利等語。 然經本會細繹當日開庭錄音譯文,受評鑑法官係因原告陳述其所遭受之主張及委屈後,期望原告能斟酌現實上所提出證據之證據力強弱,判斷所主張之請求於訴訟上得否證明成立,平衡實體上之權利與程序上之利益,而能與被告達成和解協商,並可尋求其他專業人士之協助,以儘早圓滿解決兩造間之糾紛。尚難認定受評鑑法官有意圖藉此暗喻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夠專業並挑撥其與原告間信任關係之惡意,又受評鑑法官尚有對原告肯定其訴訟代理人認真為其爭取權利,且提醒原告可多與訴訟代理人討論,並已對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澄清表示「我沒有說你不夠專業,你誤解了」等情,益證受評鑑法官之主觀上應無此項意圖。基此,請求評鑑意旨所謂「受評鑑法官此部分之挑撥行為,已破壞當事人之訴訟上權利」一語,即屬無據。 基上說明,本會認定受評鑑法官並無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所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爰依同法第38條前段規定,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本件決議書全文及相關附件資料,請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瀏覽。 (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evaluation/)
【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人未敘明受評鑑法官有何應付個案評鑑具體事實之8次期日:
編號 |
開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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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期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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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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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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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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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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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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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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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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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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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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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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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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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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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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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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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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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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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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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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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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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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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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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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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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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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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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