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年8月23日
發稿單位:法官評鑑委員會
本會104年度評字第14號決議書之說明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104年12月16日具狀請求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已退休)、陳○○、黃○○及最高法院5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本會以104年度評字第14號受理在案,經105年8月5日第3屆第8次會議作成決議:法官王○○、陳○○及黃○○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官王○○及陳○○建議處分予以警告;法官黃○○建議處分發命令促其注意。最高法院5位法官,不付評鑑。
緣陳請人即被告王○○因殺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號判決發回更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受評鑑法官王○○、陳○○及黃○○(下稱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之合議庭審理102年度上更(一)字第○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分別擔任該案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於被告羈押期限屆滿前之103年1月8日,經受命法官即受評鑑法官陳○○訊問後,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之合議庭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1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下稱第1次延押)。然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疏未注意被告未曾遭通緝之情,而於該延押裁定理由欄第2項誤載被告曾因案遭緩刑撤銷致通緝等語;又於延長羈押期限屆滿前之103年3月5日,由受評鑑法官陳○○就延押乙事訊問被告有何意見,被告當庭陳明伊未曾遭通緝等語,詎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於103年3月6日裁定延長羈押(下稱第2次延押),仍於該延押裁定理由欄第2項誤載被告曾因案遭緩刑撤銷致通緝等語。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先後於2次延押裁定理由發生誤載之情,已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查被告並無第1、2次延押裁定所載曾因案遭緩刑撤銷致通緝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據該案103年3月5日訊問筆錄及開庭錄音可知,被告已當庭告知受評鑑法官陳○○,前次羈押理由稱其有遭通緝過,但其沒有被通緝過等語,受評鑑法官陳○○未依此陳述核閱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反因辯護人未曾表示被告無受通緝之事實而沿襲前次錯誤,作成第2次延押裁定。受評鑑法官陳○○於撰寫第1、2次延押裁定時未盡謹慎,而有誤載被告前案紀錄之前述疏失;受評鑑法官王○○擔任審判長,則未盡其核閱監督之責;另受評鑑法官黃○○擔任該案陪席法官,應於閱覽受命法官即受評鑑法官陳○○之第1、2次延押裁定後始行簽名,其閱覽顯亦有未盡翔實之處,致被告及辯護人收受上開明顯誤載、卻事關人身自由至鉅之延長羈押裁定,實已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之規定,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爰認請求成立。
本會審酌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本件之違失情節,認其等尚無懲戒之必要,應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就受評鑑法官王○○等3人於第1、2次延押裁定程序所擔任之職務及就該錯誤裁定結果所應負之權責程度,分別建請對受評鑑法官王○○、陳○○予以警告處分,另對受評鑑法官黃○○促其注意處分,以昭警惕。
另請求人請求對最高法院5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部分,核屬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本會爰依法官法第37條第4款之規定,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