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104年10月16日
發稿單位:法官評鑑委員會
本會104年度評字第2號決議書之說明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0日具狀請求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法官王○○進行個案評鑑,本會以104年度評字第2號受理在案,經104年10月2日第2屆第23次會議認本件請求成立,決議:「受評鑑法官王○○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受評鑑法官王○○係桃園地院刑事庭法官,擔任該院102年度訴字第○○號被告蔡○○偽造文書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受命法官。受評鑑法官於102年11月18日進行系爭案件之準備程序時,經被告否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後,受評鑑法官繼續針對案件事實分別訊問被告及告訴代理人,嗣再次訊問被告:「對於本案有無打算認罪?」經被告再次否認犯罪後,其即轉詢檢察官:「檢察官有何意見?」檢察官即促請受評鑑法官羈押被告,而受評鑑法官於作成羈押處分前,未將羈押原因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使其無法於法院為羈押處分前,受充分聽審,以行使防禦之機會,損及被告之訴訟權益,情節重大。
又受評鑑法官於當日開庭訊問被告過程中,未秉於耐心、有禮聽審之態度,先後以「本來房子跟錢都在馬○○名下,好好的,錢會咬人喔,房子會咬她喔,莫名其妙嘛!她要把房子再過戶給這個李○○,這關妳什麼屁事啊!200萬元就讓妳付,就要她付給妳!」、「喔,好快就用掉了,用來幹嘛?人家還沒死吧?人家還沒辦後事,妳已經把它提領出來用掉了!」、「妳有辦過後事了嗎?都還沒嘛!」、「那錢勒?妳既然沒有做什麼事情,憑什麼跟人家領200萬?」、「人家搶去?人家沒死,二腿沒伸,後事妳也沒辦啊!」等語,斥責、反諷被告所為之答辯,甚至以高亢音量喝斥被告,使其深感委屈不受尊重,損及其尊嚴,情節重大。
按羈押係對人之強制處分,對人身自由之影響至鉅,因此,其處分程序自應嚴守相關規定,始能維護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保障被告權利。特別是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審判中,被告已屬一造之當事人,基於維護其充分行使防禦權之機會,法院決定依職權拘束其人身自由,尤應慎重。至於實體部分,除非該羈押處分之事實認定或要件之涵攝解釋判斷,依一般理性、良知及富經驗之人已難想像其存在任何合理根據得以支撐該決定,而可評價為恣意或顯然違法者,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維護,對於法官於審判中認事用法所為之具體決定,原則上非屬本會審查之範圍。
本件受評鑑法官於102年11月18日進行系爭案件之準備程序,其於作成處分前,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將羈押原因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使其無法於法院為羈押處分前,受充分聽審,以行使防禦之機會,損及被告之訴訟權益,是其作成羈押處分之程序,顯有違失。又受評鑑法官於開庭時,未秉於耐心、有禮之態度,對被告為上述斥責、反諷之發言,使被告深感委屈不受尊重,已損及被告尊嚴及司法公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情節重大。
綜上所述,本件受評鑑法官之行為,侵害被告訴訟權,並損及司法公信,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及第7款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請求成立。審酌受評鑑法官本件之違失情節,並考量其擔任檢察官及法官以來,因辦案成績優良,核有多次記功嘉獎,且無懲處之紀錄,經本件評鑑程序,應知所警惕,其後辦理案件時當能注意維護當事人訴訟上權益。綜核以上各情,本會認本件尚無懲戒之必要,而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以昭警惕。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