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103年度評字第000003號決議書之說明
法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7月10日 發布單位:法官評鑑委員會
本會103年度評字第000003號決議書之說明
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於103年1月10日具狀請求對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蔡○○進行個案評鑑,本會以103年度評字第000003號受理在案,經103年7月4日第二屆第8次會議作成決議:「本件請求不成立。法官蔡○○移請職務監督權人智慧財產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意。」
本件請求意旨認受評鑑法官蔡○○審理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爭點整理時,原告主張被告將其著作自繁體中文轉為簡體中文,及被告有4個不同網站侵害其著作權,受評鑑法官並未列入爭執事項,亦未載明於筆錄,故意簡略審理範圍,導致其於第二審時無法再行提出與主張。又該案涉及刑事部分,歷經多位檢察官偵查,將近2年都未能釐清刑事責任,受評鑑法官僅開一次庭且當庭宣示辯論終結,就原告聲請傳喚證人等調查證據程序,皆未調查且未說明不為之理由。另受評鑑法官所製作判決書中,有剪貼與誤寫,出現與本案無關之文字,應係受評鑑法官剪貼不相關判決之結果。受評鑑法官上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1條規定,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及第7款事由,依法具狀請求進行個案評鑑等語。
經本會調取系爭事件於第一審之開庭錄音,受評鑑法官就爭執事項之記載,並無悖於原告之主張,且第二審亦均有將原告於原審之主張列入爭點,無請求人所指第二審法院因此無法審理之情事。另法官如於開庭前已充分準備,閱讀當事人書狀及所提證據,於言詞辯論時,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認為依當事人所陳述意見及相關卷證,並無調查其他證據必要,依所形成之心證已足為裁判者,係屬法官審判核心領域,為法官獨立審判之範疇,受到敗訴判決之當事人,認為其受敗訴判決,係由於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所致,惟其依法亦得循上訴程序請求救濟,除非承審法官有恣意濫權之具體情事,否則尙難謂法官本於其法律上之確信,認為當事人請求調查之證據並無調查必要,而未予以調查,即認其審判案件有所疏失或不公正。
綜上,請求人主張受評鑑法官審理系爭事件,於爭點整理時,故意簡略審理範圍,導致陳請人於第二審時無法再行提出與主張;受評鑑法官僅開一次庭且當庭宣示辯論終結,就陳請人聲請傳喚證人等調查證據程序,皆未調查且未說明不為之理由等情,本會認其主張或有誤會,或屬審判核心領域問題,其請求不成立。至於請求人主張受評鑑法官所製作判決書中,有剪貼與誤寫,出現與本案無關之文字,固屬實在,但其誤寫之文字係出現在判決事實欄,非判決理由部分,本會認其情節非重大,故本件請求不成立。然而判決書係表彰法官對於當事人爭端所為判斷之文書,法官固非不得以相關案例為裁判之參考,但引用顯無關聯之他案判決內容,漏未校正致生錯誤,有失謹慎,影響當事人對於法院之信心,本會認為受評鑑法官此一疏失,有必要依法官法第38條後段之規定,移請其職務監督權人智慧財產法院院長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命令促其注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