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昨日,貴報頭版報導「看筆錄起衝突,律師告調查員施暴」,斗大的標題,不但闡述著我國刑事人權保障的重大挫敗,施暴者更羞辱了全國律師於偵查中為當事人在場辯護的「尊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基於訴訟上代理權之故,辯護人自得代被告為朗讀、閱覽或請求更正筆錄等訴訟上行為,然而,實務上當被告請求辯護人代為確認筆錄記載內容時,卻屢遭訊問人以「法無明文」拒絕,等於是雖然讓你請了專業的律師,但卻限制他不能立即為你提供專業意見,如此一來,所謂妥善保障被告訴訟權益之可能根本是空談。
而問題絕對不只是律師能否看筆錄這件事而已!
本案中暴露出調查局對於律師偵查中辯護權的違法剝奪,直接造成刑事人權的侵害,早已經不只是「新聞」,更非「單一個案」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規定,辯護人得於檢警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依其文義,應無任何時空之限制,惟檢警調等機關於踐行上開規定時,卻常以各種方式「阻擾」律師在場,舉例而言:以玻璃隔絕辯護人與被告,並要求辯護人於無法聽聞訊問內容之處目視被告,或者使辯護人觀看無聲閉路電視等,這樣的「在場」難道是刑事訴訟法立法目的所稱的「在場」嗎?律師為何不能坐在當事人身旁?為何不能立即給予當事人意見及協助?為何不能隨時對不正訊問表示異議?
律師的在場若僅是防止刑求,不如找個成年人陪同即可達到相同效果;在場不只是見證,而更應強而有力、有效積極地為人民抵抗來自國家不法力量的作為,現行實務對於律師偵查中的辯護權多所限制,若連律師在偵查中都沒有為當事人爭執的「尊嚴」,又該如何強而有力地主張被告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呢?
本案若經查屬實,調查局應立即為此種暴力行為公開道歉,並保證絕不再犯。另就現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中被告辯護權之強化問題,法務部與立法者怎能視而不見?唯有立即提案修法,否則,苦難的終究還是弱勢的人民啊!
(轉載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