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十多年前,一群有心致力於司法改革的律師、學者、法官、檢察官聚集在一起,討論如何針對眾所垢病的司法沈痾提出藥方。他們所採取的方法並不是坐在會議室裡各言爾志,而是到問題發生的第一現場去發掘問題。
無庸置疑,司法怪象的第一現場就是法庭,因此決定組織個別律師、老師及其他熱心司改人士成為法庭觀察志工,進入法庭旁聽,詳細作成紀錄。
觀察的結果五花八門,包括法官開庭嚴重遲誤、訊問當事人時態度欠佳,甚或出言恐嚇或誘導訊問等等。其中有一個狀況也是大多數法庭觀察志工共同的感覺,那就是不論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訴訟當事人,是否委任律師到場明顯造成其在法庭上的差別待遇。理由無他,只因受委任的律師至少可秉持法律專業為當事人謀求最大的利益,而沒有律師的當事人只好自求多福。舉例言之,我國的法官開庭時大多使用法律專業術語,如民事庭中,第一次審理時法官開口的第一個問題必然是「原告訴之聲明?」光是這樣的問句常常就會讓不懂法律的原告慌了手腳,更別提要主張法官認為在法律上有意義的事實或理由。在刑事庭的情形也好不到那裡去,僅僅就「證據力」之間的差別就足夠讓不諳法律的被告急得滿頭大汗,承審的法官即使並不特別嚴厲,也常因為必須在開庭短暫寶貴的時間裡向被告解釋這些基本問題大感無奈。這都還只是法院審理過程的現象,更嚴重的是不具法律知識因此肇致不利判決的結果。
這時候問題便清楚浮現了。難道是這些訴訟當事人不願委請律師代理訴訟或選任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實情則是委任律師是要付費的,請不起律師只好聽天由命,這裡就點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課題,如果我們在能力上許可,是否要參考外國的做法,對於無資力的訴訟當事人,提供專業律師的諮詢與訴訟代理,避免讓弱勢的訴訟當事人輸在訴訟的起跑點上。當然,這樣的服務一定是免費的。
確立了以上的目標以後,經過詳細反覆的策畫,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領銜,結合許多的民間團體,共同為弱勢發聲,正式向立法院要求我們要一部「法律扶助法」,由國家出錢聘請律師為窮人打官司。非常幸運的,經過不斷地努力,這部法律得以在二00三年三讀通過,責由司法院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每年由國家編列一定金額的預算,提供該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業務。自二00四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以來,已在全國設立二十個分會服務千千萬萬個貧苦大眾,同時也讓願意從事社會公益的律師有一個參與的平台。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二年前台灣爆發卡債風暴,如果不是該基金會義無反顧,承擔起第一線服務卡債族的工作,並協助推動「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催生卡債族的退場機制,不知還要增加多少因債務問題壓力纏身走上絕路的冤魂。
七月一日正是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四週年的日子,我們希望這個可以直接扶助弱勢的良善制度繼續壯大,社會不公的現象可以稍稍得到緩解,而其中所涉及經費的挹住及相關資源的籌措就有勞行政院與司法院的大力支持,這是在台灣少見全民支持的公共政策。因為,扶助弱勢,義無反顧,不是嗎?
(轉載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