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自從八月十四日前總統陳水扁召開記者會承認自己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以後,隨著特偵組檢察官的偵查作為,及相關案情的進展,媒體的報導有如水銀瀉地,一發不可收拾。
此舉固然滿足了多數民眾對於涉及前總統鉅額金錢疑案的關切及好奇,同時更引發政治上一波波強震,迄今未曾止息。相信隨著扁家案情一步一步的發展,勢將繼續吸引全國民眾的目光,新聞熱度在短時間內恐怕難輕易消退。
與此同時,法務部自本月初即不只一次附具新聞剪報發函特偵組,促其調查新聞報導的內容是否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特偵組也在日前正式傳訊相關的媒體記者,甚至傳出可能正式分案調查的訊息。此舉一出,引發媒體一陣撻伐,直指特偵組是否不務正業,把力氣用錯地方,如此做法妨礙民眾知的權利,也傷害了新聞自由。
稍稍對法律有一些瞭解的人都知道,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有所謂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其主要的內容就是在檢察官偵查終結之前,所有的偵辦內容都是祕密的,對外不得洩漏。
因此,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偵查庭的門是關上的,這與法官開庭是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少數涉及隱私如性侵害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正好相反。
今年五月時,甚至有律師陪同當事人到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訊問,完畢後律師想協助被告閱覽筆錄卻遭到調查人員的拒絕,甚至在推拉之間律師因此受傷,律師還堅持到法院對調查員提起自訴。調查員拒絕律師看被告筆錄的理由無他,就是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的理由,在於偵查內容如果公開,易導致共犯串供或脫逃,不利偵查;另因無罪推定原則之故,也怕傷害涉案當事人的名譽;還有偵查期間,也要避免媒體審判,限縮日後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
不過,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與民眾知的權利之間是否又會互相牴觸呢?事實上法務部在多年前即已函釋,在必要時,得由檢察機關設置發言人,對於民眾關切的偵辦內容適時對外表達,不過仍不應由承辦人員私下洩漏偵查訊息。
扁案爆發之初,媒體揭露偵辦內容鉅細靡遺,論者便懷疑似有檢調人員對外釋放訊息,若由報導內容看來,也不像只是憑媒體記者的採訪經驗推估預測偵查進度即可一語帶過。法務部此次站出來公開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意圖導正歷來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過度報導的歪風,清查檢調體系中是否有洩密的漏洞,應予肯定。媒體記者除了不滿與反彈之外,也應反躬自省,在搶新聞與遵守法律之間,找到適切的平衡點。
台灣的檢察系統正經歷一場可能脫胎換骨的法治大戲,倘若我們能藉由合法的手段,讓非法的高官巨賈一一現形,並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各項辦案程序,才能令作姦犯科者束手就擒,無所遁逃,那才是台灣法治的勝利。
(轉載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