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客觀評量的理論與施行方式
依上述「壹、前言」中之辦案品質的簡單排比,來評量檢察官的優劣,當無驅使檢察官成為酷吏之重大可能,反而有矯正濫權不起訴的現象之功;亦合乎「賽局理論」的法則。況且,只要加強公設辯護人的功能,強制開偵查庭時亦應有被告之辯護人在場,並將偵查記錄率皆全程錄影錄音存檔,準用「法庭錄音辦法」的相關規定,即可杜絕濫權起訴的弊病。反而是現今的濫權不起訴現象,根本已經病入膏肓而無藥可醫,才令人徒呼負負。故有識者所謂「偵查無罪之結果,其辦案品質未必較起訴者差」云云,難謂與實證之經驗法則,以及論理法則無違,爰非可採,其理自明。
其次,有識者亦有謂公訴組檢察官與偵察組檢察官任務不同,同一案件之功勞誰屬、如何評比皆有難以客觀衡量之情,以上述之辦案品質的簡單排比,殊難克盡評量辦案品質之功。然而,如此考慮亦屬杞人之憂;蓋因公訴組檢察官與偵查組檢察官任務雖屬不同,然盡皆為戮力從公,實無孰優孰劣之別,何不廓然大度,率將功勞(或積分)平均分享彼此。
因我國之刑事訴訟採取控訴原則,檢審分立的結果,法官之判決自非檢察官所能任意左右;是以法官對被告之判決刑期,自然有其獨立審判之客觀性,可當成檢察官辦案的積分。
舉例而言,某甲與某乙二位檢察官於本月各承辦五個案件,均以起訴終結。某甲為求高積分,均於起訴書中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但法官獨立審判的結果,只有一個案件如甲所願,該被告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另二個均被求處十年重刑的案件被宣告無罪,還有二個案件各被判一年、三年之有期徒刑;甲的積分可算為10-10-10+1+3=-6分。
而某乙平時吃齋唸佛,對於任何罪犯均習慣從輕發落,但法官獨立審判的結果,只有一個案件如乙所願,該案被告被判九個月有期徒刑,另二個原被求處一年徒刑的案件均被宣告無罪,其他二個案件各被判二年、十二年之有期徒刑;乙的積分可算為9÷12-1-1+2+12=12.75分。
從上例可知,檢察官欲左右法官之獨立審判的結果,以增加自己的積分,實有窒礙難行之處。而且,如此的評量方式,較不可能出現何克昌檢察官所指出之現行制度上的嚴重缺點:「以『未結件數』來評斷一位司法官的優劣,而案件的核算基礎在於『案號』(因為行政人員只看懂案號),因此,只要司法官設法消除案號,就是優秀司法官...。」然尚有遺憾之處為未及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致法官審判時難免受檢察官之卷證併送(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第三項)的影響,而對被告不利;國內知名刑事法學者如陳運財等人,早已對此多所詬病。根據法務部統計處的資料,二00六年總共起訴一八九九四三人,「定罪人數」共一四五七四一人,定罪率=76.73﹪。如此高的定罪率有兩種不同的可能意涵:一是檢察官偵辦案件相當用心,無違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客觀義務,所以被告一旦被起訴,被定罪的機率很高;另一是法官受到卷證併送的影響,容易認同檢察官的起訴狀,先入為主地形成對被告不利的心證。以目前的司法官(檢察官、法官)平均素質之高,吾人應該樂觀相信前一種意涵較有可能發生。不過,基於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則,以及客觀評量檢察官工作的公正性,本文還是建議應該儘速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
根據「賽局理論(Game Theory)」的研究,能力強的人喜歡有「信號示意(Signalling)」的均衡;不公正客觀的工作評量,就會產生無信號示意或「無信號甄別(No Screening)」,這不但會破壞良好的激勵制度或機制,而且容易滋長「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導致「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最後造成良莠不分。在人力資源的研究上也顯示,公正客觀的評量方式,才能激勵認真優秀的人才盡力發揮所長,為國家社會作更多的貢獻。
參照刑事法學者陳運財、吳偉豪的研究,可知目前檢察行政上的「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多數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並無顯著的影響;與何克昌檢察官實務上的經驗:「…檢察官會『設法』規避偵查案件,…只要司法官設法消除案號,就是優秀司法官…。」正好若合符節。因此,現行的「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辦法」,確有改進之必要;「長久以來,檢察人事一直是檢察官士氣低落及檢察形象無法提升之重要原因。檢察人事無法發揮拔擢賢能之士之功能,反而處處有劣幣驅逐良幣之作用。」法務部為獎勵檢察官結案,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要點」,反而使得努力吃案消除案號的檢察官,可以得到獎勵;而認真辦案因而積壓案件的檢察官,則受到懲處。這對法務部所公布的報告:「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至九十二年二月底止,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清理積案執行成果,...清理績效甚為卓著。」以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辦『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對案情單純之輕微案件,實施『輕罪一日ok』之便民措施,...提升結案效率。」無疑是一大諷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