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瑛姑,咱們所生的孩兒,頭頂心是一個旋兒呢,還是兩個旋兒?
討論主題:劉貴妃(瑛姑)私通周伯通!
----論通姦罪
案例事實
……周伯通嘆了口氣,道:「這些事情比起我那件事,可都算不了甚麼。」於是將他如何隨師兄王重陽赴大理拜會段皇爺,如何劉貴妃隨他學習武藝,如何兩人做下了胡塗之事,如何劉貴妃向他痴纏,他又如何迴避不見,段皇爺如何一怒而捨棄皇位、出家為僧,諸般情事,一五一十的都向郭襄和楊過說了。
郭襄怔怔的聽著,直到周伯通說完,眼見他滿臉愧容,便問:「那段皇爺除了劉貴妃外,還有幾位妃子?」周伯通道:「他雖不如大宋天子那麼後宮三千,但三宮六院,數十位妃子總是有的。」郭襄道:「照啊!他有數十位后妃,你連一位夫人也沒有,他顧全朋友之義,該將劉貴妃送給了你才是啊。」
楊過向她點了點頭,心想:「這小姑娘不拘於世俗禮法之見,出言深獲我心。」
周伯通道:「他當時雖然也有此言,但劉貴妃是他極心愛之人,他為此連皇帝也不做而去做和尚,可見我實在是對不起他之極了。」
楊過突然插口道:「一燈大師所以出家,是為了對你不起,不是你對他不起,難道你不知道嗎?」周伯通奇道:「他有甚麼對我不起?」楊過道:「只為旁人害你兒子,他忍心見死不救。」
周伯通數十年來始終不知瑛姑曾和他生有一子,聽了楊過之言不由得大奇,忙問:「甚麼我兒子?」楊過道:「我所知亦不詳盡,只是聽一燈大師這般說。」於是轉述了一燈在黑龍潭畔所說的言語。
周伯通猛然聽說自己生過一個兒子,宛似五雷轟頂,驚得呆了,半晌做聲不得,心中一時悲,一時喜,想起瑛姑數十年來的含辛茹苦,更大起憐惜歉仄之情。
…………
瑛姑和一燈見楊過果真將周伯通請來,當真喜出望外。瑛姑一顆心撲通撲通亂跳,一個字也說不出來。
周伯通走到瑛姑身前,大聲道:「瑛姑,咱們所生的孩兒,頭頂心是一個旋兒呢,還是兩個旋兒?」瑛姑一呆,萬沒想到少年時和他分手,暮年重會,他開口便問這樣不相干的一句話,於是答道:「是兩個旋兒。」周伯通拍手大喜,叫道:「好,那像我,真是個聰明娃兒。」跟著嘆了口氣,搖頭道:「可惜死了!」
瑛姑悲喜交集,再也忍耐不住,放聲哭了出來。周伯通拍她背脊,大聲安慰:「別哭,別哭!」又向一燈道:「段皇爺,我偷去了你妻子,你不肯救我兒子,大家扯個直,前事不究,都不用提了。」…………
(金庸.神雕俠侶.第三十四回)
問題摘要
一、引爆桃色關係----劉貴妃(瑛姑)私通周伯通
二、通姦罪的立法例有幾種?
三、「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能否構成通姦罪?
四、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五、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六、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七、通姦罪及相姦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八、婚外情為何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外遇第三者的悲哀)?
九、配偶與人通姦,可否對其提起自訴?
十、配偶與人通姦,他方可否請求損害賠償?能否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拒絕同居)?可否請求判決離婚?
十一、配偶與人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能否再與相姦者(第三者)結婚?
十二、通姦罪是否只保護女性?通姦罪是否只懲罰女性?
十三、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
十四、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十五、婚外情(外遇)的危機處理策略
十六、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十七、結論
解 析
一、引爆桃色關係----劉貴妃(瑛姑)私通周伯通
金庸擅寫情,金庸小說在「情」方面有不同的特色,有激情,有至情,有迷情,有傷情,有異情,也有魔情。男女之愛、夫妻之情,在金庸大師的筆下,寫得入木三分,發揮的淋漓盡致。
婚外情本是不倫之戀,只要世上有男有女,這種桃色關係,事實上難以避免。「神雕俠侶」中,劉貴妃(瑛姑)與周伯通的暗通款曲,甚至婚外生子,這種婚外情(外遇),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屢見不鮮,不足為奇。談古論今,此種婚外性關係,法律評價如何,本文介紹通姦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兼論婚外情(外遇)的危機處理策略,祈能為正受此困擾的朋友有所助益。
二、通姦罪的立法例有幾種?
關於通姦罪的立法例有四種:
(一)第一種為不處罰主義,將通姦除罪化,對於通姦行為不加以處罰。
(二)第二種為平等處罰主義,配偶之任何一方與人通姦,均受同等的處罰。
(三)第三種為不平等處罰主義,對於夫妻的通姦行為,分採不同的處罰規定,例如法國系統的刑法重妻的通姦,而輕夫的通姦。
(四)第四種為片面處罰主義,對於夫的通姦行為,採放任的態度,僅處罰妻的通姦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仍採平等處罰主義,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對於夫或妻的通姦行為,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均予以處罰。
三、「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能否構成通姦罪?
(一)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在現實生活中,常見有所謂「紅粉知己」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慰藉,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根據調查報告,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
(二)所謂「性幻想」,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被壓抑的性需求,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譬如電視、電影、錄影帶、光碟片中的激情演出、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甚至寫真照片圖畫攝影等,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
(三)刑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四、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五、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一)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二)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三)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四)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六、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一)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通姦罪及相姦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
(二)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例如前例,妻提出告訴後,如果同情第三者,只想懲罰負心漢(夫),而只對該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夫;但如妻提出告訴後,夫妻和好,妻只對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就只有該第三者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而造成此種婚外情,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不公平現象,第三者勢須付出的慘痛代價,足以為介入他人婚姻者之鑑。
八、婚外情為何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外遇第三者的悲哀)?
刑法中的通姦、相姦罪,係在處罰婚姻中的不貞行為,儘管大部分的國家認為這種婚姻中的出軌行為,是屬於道德、民事層面的問題,不宜以刑事手段相繩,應予「除罪化」。但是,我國迄未將通姦除罪化,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下,通姦仍得依法究辦,行為人仍應負擔刑事責任。
一旦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捉姦,在查獲證據之後,依法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配偶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卻不及於第三者,此時,在整個外遇事件中,就只有第三者獨自受到追訴判刑,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另一半,卻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形成了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現象。
上述有關告訴的法律規定,雖然對於婚外情的第三者而言,似乎未盡公平、合理,但是法律為了維護神聖的婚姻,而處罰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卻是用心良苦,而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婚姻、家庭,仍然涉入破壞別人的婚姻家庭,不論於情、於理、於法,都有失立場,感情的事,第三人雖然很難置喙,但是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破壞它總要付出代價。 婚外情,有時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值得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深思及警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