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塔圖克思想對當今土耳其法律體系的影響(上)
【摘要】 阿塔圖克(字面意思:土耳其之父),真實的名字叫穆斯塔法•凱馬爾(1881-1938),是土耳其共和國的創始人。他是對土耳其,甚至整個歐洲都有影響的政治家、改革家。他在位期間(1921-1938),對土耳其進行了一系列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包括文字的改革。他對土耳其當今政治、法律體系的影響是深遠的,他改變了一個國家命運。可以這樣說:沒有阿塔圖克,就沒有今天的土耳其。本文介紹一下他的歐式思想對土耳其法律系統的影響以及西方法律對土耳其法律體系的影響。
【關鍵字】 西方化,西方現代文明,民族主權
西方法律對近代世界法律體系的影響之深,是眾所周知的。但是它對今天土耳其法律體系深遠的影響,卻鮮為人知。今天土耳其法律的西方化,都離不開被稱為“土耳其之父”的土耳其共和國創始人阿塔圖克(1881-1938年)。
土耳其是個擁有千年伊斯蘭宗教史的穆斯林國家。在奧斯曼時期曾經是穆斯林國家陣營中最強大的一分子,曾被稱為:土耳其帝國。但到19世紀末,土耳其分別被工業化進程快並急於擴張的法國,義大利,俄國,希臘,英國和美國瓜分。在20世紀初,以阿塔圖克為首的土耳其民族主義者,開始了救國戰爭。在趕走列強、宣佈土耳其共和國成立的同時,迫切的改革需要擺在了土耳其領導人的面前。於是,土耳其開始了一場震驚世界的大改革。
阿塔圖克說:“把一個沒有法律並依靠臆想來管理的民族喚醒,才發現是一場沉重的惡夢。土耳其民族不能停留在惡夢中”。阿塔圖克的話,不僅僅是對奧斯曼法律系統的批評;同時也表明了他要依靠現代西方法律系統改革土耳其法律的決心。 舊的法律體系,奧斯曼政府和穆斯林政府並存,阿塔圖克對舊的法律體系給奧斯曼政府帶來的一切進行深思。要開闢一個新的、快速發展之路,必須要進行思想及法律領域的絕對變化。西方強大的原因,是和先進的西方現代文明和法律系統相輔相成的。建立一個新的秩序,一個政教分開的新國家機構和政府管理機構是迫在眉睫的。
就象我們知道的一樣,奧斯曼法律系統所依靠的是伊斯蘭法律,基礎是《古蘭經》中穆罕穆德的話(Hadislerde),讚美神的詞( İcma-ı Ümmet) 和伊斯蘭教法典( Kıyası Fukuhada)。和這個原因一起,伊斯蘭法律體系離不開宗教以及道德法律源泉理論,因為擁有自主的上帝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制定者;從另一方面政教分離和民主的西方法律中的法律基本源泉是民主管理的原則。在憲法的原則範圍內臨時階段的議會成員代表、現代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建立的時候,超乎人類的法律價值的團體,今天和未來的需要必須看到。為此,宗教法律系統的價值是不存在的。
宗教價值的判定,對在團體潛意識中和日常生活片斷堸_重要的影響.。一個依靠宗教教義的法律體系的全部,仍然是在人類手中實現。在適用上,人類社會的原則是全部宗教的法律系統,在掩藏欺騙背後。 社會生活的規則是在古蘭經堙A和無爭執的沒有源泉的伊斯蘭法律系統堙C
阿塔圖克法律改革是土耳其法律現代化進程的一個閃光點。土耳其法律體系之間的不同,改革進程和基礎元素,與世界歷史上的其他重要的法律改革一樣。在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前後對照和最終結果中,土耳其法律改革對土耳其來講,究竟獲得了什麼?失去了什麼?是有目共睹的。
把一個有千年宗教歷史的伊斯蘭國家的結構、習慣與章程,在短短的時間內全部推翻是難以想像的。但是阿塔圖克卻改變了這個不可能!他把土耳其文明向前推進了。 在歷史上很少有和他進行一樣程度的改革。他在很多方面進行了改革,但是全部改革的推動力都是法律的改革。這個行動的結果,是使土耳其法律從一個依靠穆斯林法典的過程轉到了現代法律的範圍內,也使土耳其從一個完全的穆斯林國家變成了現代化的國家。
土耳其法律系統的改革,在近乎百年的歷史上是舉世無雙的。著名的歷史學家 Toynbee稱:“土耳其法律體系的改革是西方世界中的奇跡” 。
西歐法學家們認為,“土耳其對西方法律的接受, 是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Kont-Cstroroga 認為:"土耳其共和國對歐洲法律的接受,是中東歷史上1400年來,伊斯蘭宗教被接受後所見到的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瑞士法學家Sauser-Hall 《接受歐洲法律的土耳其》一書中這樣寫到:"土耳其所作的改革,不能不讓人吃驚。伊斯蘭國家是多麼的強大,近乎千年的歷史、習慣、宗教和法律,僅僅在6個月中就被廢除了。這在歷史上從沒有哪個國家和民族能與此相提並論從根本上並且在一瞬間改變;也從沒有一個國家和民族能做這樣勇敢的嘗試"。
20世紀初在阿塔圖克所作的改革中創造了這個神話。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另一個名字就是阿塔圖克改革。也仍然是這個原因,土耳其法律改革,是土耳其民族閃光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1,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原因和階段
土耳其共和國建國初期,落後的文化,停滯不前的經濟。使如何開闢一個有內涵的文化改革之路,如何獲得成功而成為重中之重。如果需要文化改革,法律的原則像以往一樣不變是不可能的。土耳其的改革中最有力的推動力是法律的改革。如果土耳其法律改革失敗的話,就不能說土耳其的閃光改革,是依靠土耳其現代化概念來實現的。
政教分開化: 阿塔圖克認為實行管理不是依靠上帝的力量。團體的需要所建立政教分開的法律體系被接受。因此,為了能使用政教分離的法律系統,理智和真實的接受西方法律系統也就在所難免。
沒有舊法律的的需要: 從1839年奧斯曼時期到現在西方法律生效之前,一直使用的是伊斯蘭法典,伊斯蘭法律破壞了國民之間的平等原則,確定了森嚴的等級制度。沒有司法公正,僅依靠宗教教義和信仰的一個法律,是沒有生命力的。第一次世界戰爭期間,以建立一個新的法律制度為目的法律委員會成立了。但是到1926年工作委員會仍然沒有得到一個肯定的結果。 因此,阿塔圖克,走向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體系改革之路。
建立法律聯合的需要:土耳其的非穆斯林,從法提•蘇唐•穆罕穆德時期到現在適用教會集團的法律是自然的。1926 年以西方法律為源泉的刑法和民法被接受以後,在土耳其生活的非穆斯林也適用相同的法律。這樣的法律聯合建立使公民之間沒有了宗教的區別,不因為宗教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
政治原因: 新土耳其和西方統一的目的,對西方法律的接受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 因為,在這個幫助下和西方審判組織和團體彼此之間更容易接近。正是這個原因, 我們可以說: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同時也是一個文化改革。
西方法律的接受:和外國法律所要接受的法律規定,法律概念,法律理論是一體的。首先是:接受外國法律的長處,取自己的需要。接受的法律基礎,是縮短國家之間的距離的最有效的手段。土耳其的改革行動中以外國法律規則全部被接受為特徵,也就是說:西方法律體系的特徵就是土耳其共和國的法律體系特徵。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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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徐青
女,河南洛陽人,律師
土耳其GAZI大學社會學院經濟法碩士,GAZI大學社會學院特別法博士生
精通土耳其語,以及土耳其經濟法律
主要領域:土耳其法律體系,經濟法,外商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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