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為抗繳其所積欠全民健保應分攤之補助費一百五十五億一千九百萬元,曾嘗試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行政訴訟救濟程序,冀求全盤否定健保法第二十七條之合憲性,近而取得拒繳之法律依據,結果前者原則上是失敗的;而後者一審敗訴,雖現仍上訴而未確定,但有了前者解釋的支持,台北市政府最後可能心勞力拙。
不過,大法官會議第五五○號解釋雖以健保法第二十七條各款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權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認定並無牴觸憲法之問題。但大法官對該條所定之分擔比例是否「顯有不當」既未深論,且就台北市政府主張「兼顧平等原則」所提及台北市有關補助款之實際計算方式,鑑於都會型態,台北市為大多數事業總公司之所在地,其所屬員工戶籍約有三分之一設於外縣市,但於補助款之計算,卻毫不區分逕依該條款規定,要求由事業總公司所在地之台北市額外負擔原應由各縣市補助其所屬「住民」之健保費,此種分擔制度實質顯不公平乙節,因可能涉及立法之初所訂定分擔比例是否「顯有不當」基礎問題,亦未深入探討,致留下台北市政府再爭議之空間。
其實,本案拒繳風波問題的癥結,在於訂定分攤比例的立法裁量權是否已經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的核心領域。對此,五五○號解釋已經點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在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以及地方有協力之義務,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附表二、丙、第十目規定相符,尚非憲法的不許。故就此解釋重點反面解讀,如果健保保險費自付、負擔及補助之比例之訂定,不符合憲法所定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導致解釋所提「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侵害其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則該項立法裁量權所訂定之比例,既不能謂為合憲。
當然,此項立法裁量權之行使,五五○號解釋另點出憲法保障實質正當程序之遵守問題。也就是說,上開補助費分擔決策之過程,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原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律實施所需財源妥善規劃;而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亦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若然,則立法裁量所訂定補助各類保險費之比例,當不致於「顯有不當」,使地方政府財務陷於窘境,因而發生排擠效應,影響市政之正常推動,乃其大焉者。
台北市政府之抗爭,祇是技術上之延遲,並未能根本解決問題,大法官解釋雖已點出健保法立法過程未能遵守正當程序,而立法裁量的基礎是否欠缺周延的考量,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致侵害地方自主權之核心領域,均有待雙方平心靜氣進行檢討。如果台北市政府不以炮打中央為能事,自外於行政團隊,純就法理及市政推動之實際困境,為三百五十八萬人之「市民」謀,而非僅為二百六十三萬人之「住民」爭,且行政院亦能不記前嫌,考量上述決策過程所引起不當的立法裁量,基於維護社會整體公平正義之立場,與台北市政府進行必要的協商,尋求解決之道,亡羊補牢,當更能彰顯游揆之智慧與氣度,近而降低藍綠政治對立的不安因素,創造雙贏的結果,當係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