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午後,楊先生夫婦接到警察局通知,他們的兒子阿慶,下班途中被一輛轎車撞傷,送醫急救。
楊太太著急的趕到醫院,在手術室外守候多時,終於等到醫師出來,不料醫師竟然抱歉的說:「對不起!我們已經盡力,還是回天乏術。」
阿慶就這樣走了,楊先生夫婦一下子不能接受這個事實。可是,阿慶就躺在那裡,卻怎麼叫也叫不醒。楊先生突然想起,阿慶曾跟他提過「器官捐贈」這件事,楊先生經過深思後,覺得與其讓屍體腐爛長蛆,不如捐出可用器官,遺愛人間。
楊先生說服楊太太,簽下捐贈同意書。在醫院的醫療團隊合作下,阿慶捐出的心臟、肝臟、腎臟、眼角膜、骨頭……等等器官,,救了很多人。
過了幾天,一個陌生人自稱是某法律事務所的陳經理,上門表示「保證」幫楊先生拿到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賠償費,但是處理一切事務很麻煩,要求付三成報酬,也就是四十二萬元。
楊先生原本打算答應陳經理的要求,剛巧有客人來訪,於是只留下陳經理的名片。
客人是李姓夫婦,他們的兒子罹患心臟方面的疾病,等換心已經等了快一年了。為了感謝楊家的救命之恩,特來道謝。因為無意間聽到楊先生和陳經理的對話,李先生好意的告知楊先生:「你兒子車禍死亡,依法可以申請一百四十萬元的汽車強制險保險金。你可不要被黃牛騙了。」
楊先生說:「幸好你來,不然我剛才就答應給他辦了。」
●想一想●
◎想一想,人如果死亡,是不是趁著部分器官還能使用,捐贈給需要的人,救人一命,更有意義呢?
◎想一想,賺錢要賺得心安理得。案例中的陳經理,利用別人不懂法律,騙取高額利益,這樣做對嗎?
●青春法律秘笈●
在柯媽媽等人多年的奔波、催生下,民國八十五年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終於誕生了。
依這個法律規定,只要「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殘廢或死亡,不管加害人有沒有過失,受害人都可以在這項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理賠。理賠金額,死亡為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受傷依傷勢輕重有所不同。不過,申請的手續還算簡便,可不要花高額的冤枉錢請人代辦。
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必須請教專家,可以考慮以下的管道:
1.「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每星期都安排「律師」輪值,服務時間各縣市不同,可以先用電話詢問時間。
2.各級「法院」或「檢察署」內設有法律服務處,上班時間都有專人提供諮詢,另外備有例稿供參考。
3.各地「律師公會」由律師會員輪值,服務時間請電洽各地律師公會。
以上的法律服務都是「免費」的。因為免費,原則上僅提供「口頭」諮詢,不包括撰狀、訴訟。
●證嚴法師靜思語●
◎人真正的財富在行善。
◎人生結束後,器官捐贈可以延續他人生命,大體捐贈可以造就未來良醫。
◎不要把能說話的嘴巴用在搬弄是非上造口業,也不要把能行動的身體用在吃喝玩樂,耽戀物欲。
●法律寶典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3 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前項給付,應於理賠申請案提出申請後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並應於十日內為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8 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者,得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 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二 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三 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
受害人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領受特別補償基金之權利及未經繼承人具領之特別補償基金,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