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會犯法嗎?
案例 住在苗栗縣卓蘭山區的邱天送是個頑皮的年輕人,有天晚上他發現山路旁草叢邊有一隻頭圓錐狀、吻端尖、口腔無牙、身體及尾部都是褐色鱗片的穿山甲,剛開始覺得好玩就拿石頭丟牠,嚇得穿山甲縮著不動,後來因為很久沒有看見穿山甲的蹤影了,索性就把牠補捉回家關在籠子堙A然後還招呼鄰居、朋友大家一起來觀賞、戲弄。
案例說明 人類的文化一直在進展中,當人類開始體認到一個不適合其他動物生存的環境,人類可能也很難生存時,「萬物共生方是美」的觀念就漸漸醞釀出來。在台灣,為了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的平衡,民國七十八年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育法」,這部法律在民國八十三年時曾經修正後就延用到現在,總共有五十七個條文。如果對野生動物有騷擾、虐待、獵捕、宰殺的行為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呢?簡單地說: (一)如果是「保育類」的野生動物,那麼行為人會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而有牢獄之災。 (二)如果是「一般類」的野生動物,那麼行為人頂多只是被科處「行政罰鍰」,不算犯罪,但會破財,也是得不償失。
關於保育類和一般類野生動物要怎麼區分呢?法律是授權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以下就目前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目錄中各舉數例供讀者參考,如要進一步查詢,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哺乳類有:條紋兔袋鼠、台灣狐蝠、大猩猩、蒙古野馬、迷你豬、海獺、石虎、雲豹、虎、穿山甲、白鼻心、台灣水鹿、台灣黑熊、台灣長鬃山羊、食蟹蒙、藍鯨、南方瓶鼻海豚、亞洲象、非洲象、河馬、犀牛.....等約二、三百種。 (二)鳥類有:鴕鳥、斑嘴環企鵝、隼、白鶴、鴛鴦、魚鷹、竹鳥、烏頭翁、八色鳥、小燕鷗、白耳畫眉、紅尾伯勞、灰面鷲、台灣藍鵲、黑面琵鷺、鉛兔水鶇、黃腹琉璃、灰山椒鳥.....等等約二、三百種。 (三)爬蟲類有:柴棺龜、象龜、玳瑁、綠蠵龜、印度鱉、黑凱門鱷、美洲鱷、錦蛇、雨傘節、百步蛇、台灣草蜥、台灣蜓蜥、蘭嶼守宮.....等等大約一百種。 (四)兩棲類有:環眼蟾蜍、虎皮蛙、台北赤蛙、莫氏樹蛙、貢德氏蛙、台灣山椒魚、巴氏小雨蛙.....等等約二十種。 (五)魚類有:高身鏟頜魚、鱸鰻、櫻花鉤吻鮭、台灣鬥魚、台東間爬岩鰍、紅龍魚.....等十多種。 (六)甲殼類:只有椰子蟹(八卦蟹)乙種。 (七)昆蟲類有:寬尾鳳蝶、黃裳鳳蝶、大紫蛺蝶、台灣爺蟬、彩虹叩頭蟲、霧社血斑天牛、台灣食蝸步行蟲.....等等約二十多種。 (八)貝類有:短珍珠貝、白愚人貝、阿拉巴馬珍珠貝、母珍珠貝.....等等約二十多種。
行為人如果違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導致野生動物死亡時,刑度就提高到二年,罰金也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法院並可沒收野生動物,而所謂「騷擾」的意思是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去干擾野生動物的行為。至於「虐待」的意思是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
行為人如果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所謂「獵捕」的意思是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
行為人如果違法騷擾、虐待、獵捕、宰殺的對象是「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話,那麼依所違反的是未在主管機關劃定區、垂釣區獵捕,還是未攜帶許可證或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等不同情況,可由行政主管機關科處或六萬元到三十萬元間的罰鍰,或科處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的罰鍰或科處二萬元到十萬元間的罰鍰或科處一萬元到五萬元的罰鍰,行政主管機關並可「沒入」野生動物後或公開放生或遣返。
本案例中邱天送先拿石頭丟穿山甲,後來又把穿山甲捕捉回家把穿山甲關起來,他的行為不但騷擾野生動物,同時達到「獵捕」的程度,而穿山甲又是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邱天送依法可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再科處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邱天送之前具備尊重生命的觀念,或者知道法律對野生動物也有保障時,應該就不會把穿山甲抓回家了。因此希望讀者引以為戒,千萬不要隨便騷擾甚至捕捉野生動物,要不然萬一捉的正是保育類的野生動物,不但破壞大自然生態,更引來牢獄之災,不可不慎。
法律小櫥窗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本文摘錄自「元照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與生活」乙書)
作者簡介 |
王麗能 律師簡介
●現任:
◆欣能法律事務所律師
◆新竹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警察廣播電台、新竹市教師會、張昭鼎基金會等法律顧問
●學經歷:
◆國立台北大學(原中興法商)法律系畢業
◆民國七十八年度律師高考及格
◆民國七十九年起執行律師業務至今
◆明新科技大學 新竹市社區大學法律課程教師
◆國語日報「少年法律專欄」特約作家
●著作:
◆我是生活法律高手 ( 新自然主義出版 )
◆交通零糾紛 (合著) ( 新自然主義出版 )
◆錯誤的法律觀念 ( 元照出版 )
◆法律與生活 ( 元照出版 )
◆青春法律祕笈 ( 國語日報社出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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