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簡榮宗律師.黃玟錡律師
阿里巴巴是大陸最大的電子商務集團,其之前原本計畫在香港上市,但因為阿里巴巴特有之「合夥人制度」不符合香港上市規則「同股同權」規定,無法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香港交易所)達成一致性看法,因此,阿里巴巴遠赴美國上市,香港錯過了史上最大的IPO。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是指在公司上市後,合夥人還能提名董事會成員,持續對公司擁有控制權,合夥人包括:創辦人、創業團隊與管理階層。而「同股同權」係基於公平原則,即為投資者投入的金錢,將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權益。他們對公司的監督權、管理權和享有股息派發都是相同。
至於“同股不同權”關鍵在於投票權。換句話說,投入同等金錢部份人士,享有超越其他投資者的權利,從公司公平運作和公司治理原則來看,都不合情理。而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就是賦予了公司特定股東多於他們持股比例之投票權,又稱「同股不同權」。
不過,公司之所以採用「同股不同權」,其主要目的係保護創辦人和管理階層對於公司重大決策之決定權,不因為上市融資後而被稀釋。合夥人制度反映了創辦人和管理階層持股雖比例不高,但可以由其指定董事成員及決定公司重大政策,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看,那將來應如何進行管理監督?又要如何維持公平透明原則,並保護一般投資者。
至於為何美國會同意接受阿里巴巴上市?其原因除了美國存在著不同投票權制度,類似合夥人制度,另外,美國允許證券投資者集體訴訟,及律師基於訴訟結果收費方式,這些制度都是香港所沒有的,而且香港股票市場中,仍有相當多數量的散戶投資者,因此,香港證監會基於保護一般投資者利益,所以拒絕了阿里巴巴的上市請求。
近年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潮流在兩岸都很盛行。台灣原本較為僵化的公司法體制,也因為這股創業的風潮而有所調整。日前,台灣的公司法即新修正了“閉鎖性公司”專節,以鼓勵科技新創事業發展,並賦予企業較大的自治空間及多元化籌資方式。
“閉鎖型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公司章程內,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且同時為維持其閉鎖性特徵,使股東就其權利義務內容有更高的自治空間,允許閉鎖型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一股多權)或對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的特別股(即黃金股)。
另外,倘若閉鎖性公司可能會因企業規模、股東人數之擴張,而有變更之需求時,其程序應以股東會特別決議後,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且基於公司治理原則,若要公開發行轉為上市櫃公司時,則必須回到同股同權、一股一權之制度,以避免產生管理階層因不受小股東反對票的限制後,為圖利個人,而造成投資者的損害。
隨著時代的進步,因應企業於各階段之需求,而於法律上有較為彈性之作法,頗值得我們肯定;也期待新創企業能夠把握相關機會,尋求專業人士協助,調整相關組織架構,以因應未來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