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簽賭而引發球員打假球的風波,似乎是近幾年中華職棒的惡夢,尤其是這次的假球風暴,檢調機關目前主要是以人氣最旺的兄弟象為追查對象,旅外知名球員都有涉嫌,傷透球迷的心,而我們也一再介紹球員打假球的法律責任,卻也是令人傷感的時刻。
在職棒打假球事件裡,最讓人感到疑惑的是,既然是球員與組頭配合打假球,理應成立賭博罪才對,為什麼是以詐欺罪來偵辦呢?
在刑法規定「賭博」行為,係指要靠「偶然的機率決定」,作為賭博輸贏,才稱為賭博,因此職棒簽賭的組頭們,透過收買、恐嚇球員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因勝負已經在預料中,這樣的簽賭行為,並非刑法定義的賭博行為,只能算是明知勝負的一方,透過「簽賭」行為,取得輸家的財產,性質上是一種詐欺行為,因此與組頭配合「打假球」的球員,都是以「詐欺」罪論處,而不是賭博罪。當然,這些組頭如果是以恐嚇方式威脅球員打假球,則對球員另行成立恐嚇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