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志發向大明公司買了一批貨物,並開了一張面額為30萬元的支票給大明公司作為貨款,事後大明公司向崇志買了一批貨,為了支付崇志貨款,把這張支票背書轉讓給崇志,而崇志在發票日當日(即一般所謂到期日)將支票存入銀行,卻因存款不足遭到退票,崇志很生氣,想要向志發或大明公司要回這30萬元,請問他該怎麼做?
解析
支票未兌現該如何處理?
就本案來說,支票的發票人是志發,背書人是大明公司,如果崇志想要對發票人與背書人主張票據上權利,必須要進行票據保全程序後,才能進行。一般來說票據保全程序有以下兩點:
一、按期提示。
依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崇志應按支票的提示期限為付款提示,這是很重要的動作,如果在提示期限後才提示,執票人就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
二、取得退票理由單。
崇志在期限內提示而遭退票,應向銀行索取退票理由單。
在崇志踐行票據保全程序後,就可以對發票人志發與背書人大明公司行使追索權,常見的追索權行使是以(1)支付命令;(2)提起民事訴訟程序。
支票超過期限該如何處理?
行使支票的權利是有期限的限制,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崇志應於發票日起算一年內像發票人也就是志發行使支票的權利,至於背書人部分,應自做成拒絕證書起算四個月內,向背書人大明公司行使支票的權利。
正因為支票權利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如果崇志沒有在期限內行使權利,則該支票關係則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崇志無法以該支票向發票人志發以及背書人大明公司行使權利了。
應注意的是,不能主張票據權利,但是崇志與大明公司之間還是有買賣關係存在,崇志可以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大明公司要回這筆貨款,只是崇志必須向法官說明他們之間的買賣契約關係並提出證據加以佐證,不能單憑一張支票就向大明公司要錢。但崇志對志發就無法主張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