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莉的百合計劃???(下)
(情節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祈勿自作聰明,對號入座)
一、百合計劃「現身」???
二、莉莉卻是「西王母」轉世???
三、採陽補陰,百戰百合也算「重傷害」???
四、這個傷害罪如何認定??? 黃法官官捧著卷宗,看累了,也得閉目養神,腦中浮現「繡花百合計」,小王正與莉莉在翻雲覆雨,其樂融融。小王父母狀告莉莉把他們家的童男「搞」的腎虧血虛,榮總、台大、長庚又「婉拒」鑑定,這個案子,能不能判罪,真是「煞費周章費思量」???雖然台北市中醫院出具了小王的「氣血兩虛」的診斷證明,但小王本人卻「性趣昂然」「樂此不疲」??這個「傷害罪」如何認定??真是「清官難斷家務,KTV野合難更難」???如果莉莉利用「僱用關係」而權勢姦淫吸氣取精,也算「罪加一等」???
五、這個侵權行為如何判得???
朱法官正襟危坐,堂下兩派人馬逐一辨證。老少配已成「社會焦點」?老男少女習以為常,老女少男卻是對簿公堂,奈何?奈何?
少女受虐,「心甘情願」,仍得依法究辦?少男情愛,如魚得水,如何「依法究辦」了得?所謂「男女平權」,在法院審判又應如何「實現」??父母親權又該如何維護?究竟應「男女有別」?還是「一視同人」???如果童男小王確實「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為莉所傷」,也應判令莉莉賠償??如果莉莉利用「僱用關係」而權勢姦淫,也得賠償。
六、歐陽無忌批示
歐陽無忌批曰:
春秋以降,百家爭鳴,道融陰陽,儒釋兼之,遲至宋理,程朱以「存天理滅人欲」反其道而行,陰陽和合遂絕,所幸莉莉祕傳,西王母絕學重現天日,不宜斫喪。
童男小王是否「受傷」,應以客觀事實為準,不以莉莉小王主觀「爽快」為念。但是「腎虧血虛」難以西醫診斷為憑,中醫診治是否採用,實費思量。同理,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亦復如此,「無損害,即無賠償」,中醫的定性與定位問題,可能是司法制度損害認定的重大課題。
參考法條 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七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附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九百七十三條(訂婚之法定年齡)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四條(法定代理人之訂婚同意權)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八十條(結婚之法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一條(法定代理人對結婚之同意權)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父母之懲戒權) 父母得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之法定代理權)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父母對於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負擔)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姦淫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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