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主題:馬春花訂婚次日私通福公子,偷嚐禁果
※百勝神拳馬行空的女兒,在父親將她終身許配給她師哥的第二天,做了別人的情婦。----論婚約的解除
案例事實
……..「也不知坐了多少時候,忽聽得簫聲幽咽,從花叢外傳出。馬春花正自難受,這簫聲卻如有人在柔聲相慰,細語傾訴,聽了又覺傷心,又是喜歡,不由得就像喝醉了酒一般迷迷糊糊。她聽了一陣,越聽越是出神,站起身來向花叢外走出,只見海棠樹下坐著一個藍衫男子,手持玉簫吹奏,手白如玉,和玉簫顏色難分,正是晨間所遇到的福公子。
福公子含笑點首,示意要她過去,簫聲仍是不停。他神態之中,自有一股威嚴,一股引力,直是教人抗拒不得。馬春花紅著臉兒,慢慢走近,但聽簫聲纏綿婉轉,一聲聲都是情話,禁不得心神蕩漾。
馬春花隨手從身旁玫瑰叢上摘下朵花兒,放在鼻邊嗅了嗅。簫聲花香,夕陽黃昏,眼前是這麼一個俊雅美秀的青年男子,眼中露出來的神色又是溫柔,又是高貴。
她驀地裡想到了徐錚,他是這麼的粗魯,這麼的會喝乾醋,和眼前這貴公子相比,真是一個在天上,一個在泥塗。
於是她用溫柔的臉色望著那個貴公子,她不想問他是什麼人,不想知道他叫自己過去幹什麼,只覺得站在他面前是說不出的快樂,只要和他親近一會,也是好的。
這貴公子似乎沒引誘她,只是她少女的幻想和無知,才在春天的黃昏激發了這段熱情。其實不是的。如果福公子不是看到她的美貌,決不會上商家堡來逗留,手下武師一個過世了的師兄弟,能屈得他的大駕嗎?如果他不是得到稟報,得知她在花園中獨自發獃,決不會到花叢外吹簫。要知福公子的簫聲是京師一絕,就算是王公親貴,等閒也難得聽他吹奏一曲。
他臉上的神情顯現了溫柔的戀慕,他的眼色吐露了熱切的情意,用不到說一句話,卻勝於千言萬語的輕憐密愛,千言萬語的山盟海誓。
福公子擱下了玉簫,伸出手去摟她的纖腰。馬春花嬌羞地避開了,第二次只微微讓了一讓,但當他第三次伸手過去時,她已陶醉在他身上散發出來的男子氣息之中。
夕陽將玫瑰花的枝葉照得撒在地下,變成長長的一條條影子。在花影旁邊,一對青年男女的影子漸漸偎倚在一起,終於一再分得出是他的還是她的影子。太陽快落山了,影子變得很長,斜斜的很難看。
唉,青年男女的熱情,不一定是美麗的。
馬春花早已沉醉了,不再想到別的,沒想到那會有甚麼後果,更沒想到有甚麼人闖到花園裡來。福公子卻在進花園之前早就想到了。所以他派太極門的陳禹去陪馬行空說話,派王氏兄弟去和商氏母子談論,派少林派的古般若去穩住徐錚,派天龍門南宗的殷仲翔守在花園門口,誰也不許進來。
於是,誰也沒有進來。
百勝神拳馬行空的女兒,在父親將她終身許配給她師哥的第二天,做了別人的情婦。」
(金庸.飛狐外傳.第三回)
問題摘要
一、馬春花訂婚後與他人私通,偷嚐禁果
二、何謂「婚約」?結婚是否以先訂婚為必要?
三、婚約的要件如何?是否有一定的方式?
四、婚約可否附條件?可否附違約金條款?
五、訂婚後可否反悔?婚約可否強迫履行?
六、訂婚後,發現彼此個性不合,可否解除婚約?
七、訂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可否解除婚約?
八、訂婚後因第三者之介入,故意拖延婚期,拒不結婚,可否解除婚約?
九、訂婚後一方發生車禍成為殘廢,他方可否解除婚約?
十、訂婚後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他方可否解除婚約?
十一、違反婚約,可否請求他方返還戒指、項鍊及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馬春花訂婚後私通福公子,其法律效果如何?
解 析
一、馬春花訂婚後與他人私通,偷嚐禁果
金庸小說《飛狐外傳》裡馬春花的愛情故事,最後係以悲劇收場,但這種由性的衝動及其滿足而激發熱烈而不悔的愛情,卻能充分反應出時下部分新新人類的愛情觀。
百勝神拳馬行空之女馬春花,時值花樣年華,其父馬行空在商家堡將她許配給師兄徐錚,在與徐錚訂婚的第二天,卻因情欲衝動而對福安康一見鍾情,並偷嚐禁果發生了性關係,導致了刻骨銘心的痴迷不悟、致死方休的悲劇愛情。
馬春花既與徐錚訂立婚約,卻於第二天做了福公子的情婦,她與福公子發生性關係,是否違反婚約的貞操義務?法律上又將如何評價?本文即加以說明。
二、何謂「婚約」?結婚是否以先訂婚為必要?
婚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簽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契約,訂立婚約的行為,俗稱為訂婚。婚約成立後,男女雙方即生未婚夫妻的身分。
婚約在歷史發展上有二個階段:一是古代的婚約,它是結婚必經的程序,婚約一經成立即發生強大的法律約束力,如有故意違反,即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現代的婚約,它已非結婚的必經程序,可由男女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訂定,亦可經由雙方或單方的意思而解除,婚約並不可請求履行。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亦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三、婚約的要件如何?是否有一定的方式?
傳統禮法,以訂婚為結婚的必經程序,須有媒人,受聘禮訂立婚書,原則上由主婚人為之,男女「私訂終身」是不合禮法的。惟依現制,是否立婚書,屬任意規定,亦不須一定的方式,僅須男女雙方同意即可,也非必然應交換項鍊、戒指等禮物,更不必一定要有媒人在場。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婚約的要件如下:
1.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訂婚約(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
2.男須滿十七歲女須滿十五歲(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
3.未成年訂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
4.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類推適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
5.須非不能人道(類推適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
6.須非禁婚親(類推適用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
7.須無配偶,亦非一人同意與二人以上訂婚(類推適用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及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
至婚約的內容如何,法律上並無加以限制,但通常包括結婚的日期、地點、結婚的儀式、證婚人等。
四、婚約可否附條件?可否附違約金條款?
婚約的內容,通常包括結婚日期、結婚儀式、地點等事項,但是婚約可否附條件?例如附以男方考上會計師、律師或購置房屋或達到一定數額之存款後才結婚的條件,這些條件只要不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均無不可。
但是男女雙方訂婚可否附加「如果一方毀婚,應賠償他方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之違約條款?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但婚約是屬於身分行為,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主,故多數學者認為婚約附有違約金者,該附款為無效,因此縱有一方毀婚,他方也不得依約請求支付違約金。
五、訂婚後可否反悔?婚約可否強迫履行?
婚約只是男女雙方預約將來結婚而已,訂定婚約,雖然是一種身分行為,但雙方並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只是在道德上負有與對方結婚的義務而已,依據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因此,當事人之一方如果要反悔不履行婚約,並不須要任何理由,他方也不能請求法院強迫履行。所以,男女雙方如果相戀相愛,已經到了「非卿莫娶,非君不嫁」的地步,最好直接結婚,或訂婚後儘快結婚,以免日久生變,心有不甘又無可奈何!
六、訂婚後,發現彼此個性不合,可否解除婚約?
婚約可以因當事人之解除而消滅。解除婚約的方式有二:
(一)合意解除:男女雙方於訂婚後如認為不適合結婚,例如彼此個性不合、理念差別太大、結婚後是否與公婆同住有重大歧見等等,雙方自可合意解除婚約。
(二)法定解除:當事人之一方,如有法律所定下列事由,他方即可請求解除婚約(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故違結婚期約者。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者。
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七、訂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可否解除婚約?
婚約並沒有強制性,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規定,婚約不可請求強迫履行,因此如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婚約,一方不可以向法院請求他方履行婚約。但如訂婚當事人之一方於訂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者,顯見已無結婚的誠意,他方自可依法解除婚約。又如訂婚後他方再與他人訂婚,則前後兩訂婚仍然有效,前訂婚的當事人並無請求撤銷後訂婚及阻止結婚或撤銷結婚的權利。再如訂婚後他方再與他人結婚,則後結婚仍然有效,縱使先訂婚,仍然不可再與他方結婚,否則即屬重婚,其婚姻為無效,並構成刑法重婚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訂婚後因第三者之介入,故意拖延婚期,拒不結婚,可否解除婚約?
訂婚後,如果婚約未定結婚日期,經催告後仍故意不履行結婚,或訂婚時已訂明結婚日期,卻仍故意違反結婚期者,他方依法可以請求解除婚約。但如因遭遇父喪或母喪循例延緩結婚時期,依法院實務見解,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得謂為故違結婚期約,自不可請求解除婚約。
九、訂婚後一方發生車禍成為殘廢,他方可否解除婚約?
訂婚後一方發生車禍成為殘廢者,他方依法得請求撤銷婚約。此所謂「殘廢」,係指身體五官及陰陽機能有一項失其作用者而言。但必須注意的是,必須訂婚後成為殘廢,他方才能請求解除婚約;如訂婚前已經殘廢而他方不知情者,則可以主張詐欺而主張撤銷婚約;如訂婚前已經殘廢而為他方所明知者,則不得請求撤銷婚約或解除婚約。
十、訂婚後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他方可否解除婚約?
男女訂定婚約後,在結婚前,並不負貞操義務,縱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自不構成刑法通姦罪。但訂婚後與人通姦,足見其愛情不專,有礙於將來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可為解除婚約的原因。所謂「通姦」,係指訂婚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言,該異性不必是有配偶之人,亦不必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但通姦須有故意,強姦他方亦包括在內,但被強姦者,另一方不得主張解除婚約。另若通姦係在訂婚之前,則他方不可主張解除婚約。
十一、違反婚約,可否請求他方返還戒指、項鍊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訂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中之一方違反婚約,拒不結婚時,他方應如何處理?簡單說明如下:
1.婚約依法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如果向法院訴請他方履行結婚義務,必遭駁回。
2.婚約雖然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但依法可以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例如訂婚所贈送的戒指、項鍊等首飾及聘金等,均可請求他方返還。
3.對於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例如因購置嫁菕B辭去工作準備結婚、訂作禮服或因準備結婚而租賃房屋等積極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
4.如果受害人無過失的話,對於精神上的損害,也可以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撫慰金)。
5.前述因違反婚約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必須在二年內行使,如果超過二年的時間沒有請求,就會喪失請求的權益,應特別注意。
十二、馬春花訂婚後私通福公子,其法律效果如何?
馬春花既與徐錚訂定婚約,卻於次日與福公子發生性關係,其法律效果如下:
1.馬春花因心另有所屬,如不願履行婚約,徐錚仍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2.馬春花僅與徐錚訂定婚約,尚未結婚,並非有配偶之人,其與福公子發生性關係,並不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
3.惟馬春花與福公子發生性關係,係屬通姦行為,徐錚得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解除婚約。
4.徐錚解除婚約後,得依法請求返還因訂婚所贈送之贈與物(例如項鍊、戒指等首飾及聘金),另對於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例如因購置嫁菕B辭去工作準備結婚、訂作禮服或因準備結婚而租賃房屋等積極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此外,徐錚對於精神上的損害,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參考法條
民法
第九百七十二條〔婚約之訂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九百七十三條〔訂婚之法定年齡〕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四條〔法定代理人之訂婚同意權〕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婚約之效力〕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九百七十六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式〕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約束。
第九百七十七條〔婚約解除之損害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七十八條〔違反婚約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九百七十九條〔違反婚約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短期消滅時效〕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