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9月7日上午11時許,一位在陸軍裝甲兵部隊服役,官拜陸軍上尉連長的孫吉祥,因部隊移防,親自指揮車輛調度時,不幸在台中駐地遭遇意外,為行進中的戰車撞傷送醫不治殉職。除了這不幸的消息震驚各界,讓大家為之同聲哀悼以外,接著又傳出一連串感動人心的新聞,這位已故的孫連長生前未婚,卻有一位交往有十多年的親密李姓女友,這位李小姐在痛失愛侶悲慟之餘,為了珍惜往日的深愛,毅然決定要為愛侶取精留後,進行人工受孕,一旦成功生下兒女可為愛侶延續香火。當晚就前往臺中市設有生殖醫學中心實驗室的李茂盛婦產科,求助於李醫師要求為她進行取精的人工受孕的手術,李醫師當場向她表明與法不合而拒絕。深情的李小姐並沒有為醫師拒絕而放棄自己的決定,第二天,當國防部長李傑前往孫故連長靈堂拈香,李小姐便把握時機當場向李部長下跪,哭求部長幫忙請衛生主管當局同意取出孫吉祥的精子,讓死者有後可以繼承香火。李部長也答應會傾力協助。到了第三天,事情突然峰迴路轉,原先堅持不同意死後取精的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經過緊急研議以後,作出同意家屬先行取精保存的決定。為了爭取黃金取精時期,當晚就完成取精與分離精蟲的工作,取得的存活精蟲目前在臺中市李婦產科冷凍保存中,未來是否准許進行人工生殖手術,還要依據相關法令,由主管機關妥善研議再作決定。(編註:報載保存於李婦產科的精液已在孫吉祥親屬同意及見證下消毀。)
死後取精,然後進行試管嬰兒的人工授精手術,據這方面專業領域的醫界人士表示,在人工生殖技術相當發達的今天,技術面方面,應該都不成問題。有問題的是所涉及的倫理與法律層面的枝枝節節。這次孫故連長的死後取精來延續香火,本來是一件非常單純的事項,所以會造成諸多波折,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的確是卡在法律層面方面。原先衛生署堅持不同意對死者取精,進行人工生殖手術。無非以該署於88年4月26日間發布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訂有人工生殖技術,限於不孕或者因為疾病,不能生育正常子女的夫婦,才可以進行。最近剛送請立法院審議,規範人工生殖的「人工生殖法」草案,也有類似的規定。對死者取精,為無婚姻關係者進行人工生殖技術,有違醫學倫理與法律精神。不過,多位關心此事的立法委員表達他們專業的看法,咸認為「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是行政院衛生署所訂的一種行政命令,不是可以限制或者禁止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人工生殖法」目前還是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無從作為處理此類情形的依據。依他們的看法,現階段對於死後取精的行為,可說是處於「無法可管」的狀態。衛生主管機關後來不再堅持原先的立場,作出准許對死者取精的大逆轉決定,很有可能受到這些說法的影響。
人工生殖技術縱如所說,目前是處於法律空窗期的狀態,在無法可管的情形之下,是不是任何人遇有必要,都可以不必經過主管機關的允許,就進行對死者進行取精的手術,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所謂「無法可管」,指的是缺乏符合人工生殖的法律來規範這種行為來說,進行人工生殖手術的過程,如果涉犯了其他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還是可以管的。醫師為人進行人工生殖手術,沒有注意到醫學倫理,依醫師法第25條的規定,在行政上就有被移送懲戒的可能。有關孫故連長的死後留精的手術,依據新聞報導,是由衛生署請國軍台中總醫院執行的,由該院指派泌尿科的專業醫師操刀,自死者大體陰囊兩側切開,取出睪丸及副睪丸予以恆溫保存,馬上送到李婦產科冰存。由這短短的報導中,我們知道死後取精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須要由專業醫師動刀,破壞屍體以後才能取得寶貴的精液。人的身體死後稱為屍體,刑法為尊重死者,不容許有侵害屍體的情事發生,在第247條第一項中明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孫故連長取精的醫師,在取精過程中,既然破壞了屍體,行為已經與刑法上所規定的損壞屍體罪的構成要件相當,為什麼職司偵查犯罪的司法或者軍法單位沒有找上他?原因是取精的醫師是一位專業醫師,取精的手術是他的業務,而且是衛生主管機關要他去採取的,是醫師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依刑法第22條的規定,這種正當的行為不罰。也就是行為人可以阻卻違法,不負刑事責任。當然偵查犯罪的機關不會找上他。如果換上不具醫生身分的人,或者身為醫生,卻以有違醫學倫理之不正當手法,隨便為人進行損壞屍體的取精手術,就不能阻卻違法。得負起損壞屍體的刑事責任。主動要求醫生為他進行這項手術的人,也要成立教唆犯或者共同正犯,與動手的醫生負起同樣的刑事責任。
死後留精,主要的願望是想為死者存續香火。如果心想事成,經過人工生殖技術,成功地生下白白胖胖的嬰兒,不問是男是女,死者家屬的心情,都會同樣歡欣。因為嬰兒的出生,就是死者後繼有人,可以為他繼承香火。不過,就法律層面來說,可能會讓死者家屬歡樂的心情打了折扣,因為我國民法對於子女,有獨特的規定,與一般人的看法,有血緣相繫的第二代,便是子女,就可以為死者繼承香火,是有一段距離。民法是將子女分成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指的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婚生子女才是法律上可以繼承香火的人。除了婚生子女以外,都屬於非婚生子女。死者生前如果沒有與人發生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與生父之間,在法律上就不可能當然成為婚生子女。無婚姻關係生下的子女,就是所謂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若要成婚生子女,在民法上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他的生父與生母結婚,依民法第1604條規定,就「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與有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一樣。第二種方法是要經過認領,所謂認領的法律上意義,是指生父向非婚生子女承認,自己是他的生父,並領回成為自己的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的規定,便視為婚生子女。另外依這一項後段的規定,經過生父撫育,也視為認領。死後留精,經由人工生殖技術生下的子女,因為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上理由可以成為婚生子女。生父既已死亡,就不可能會與生母結婚或者出面認領,或對非婚生子女加以扶養。事實上就無法使非婚生子女成為「視為婚生子女」。想要死後取精生下子女來繼承香火,在法律上真是障礙重重,值得多作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