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三大婚前協議條款及離婚應注意內容》
此新聞事件,涉「婚前協議條款是否有效」等事項,?說明如下: 一、按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重要之點或必要之點合意。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誠信原則(註一)、公序良俗(註二)、強行規定(註三)之效力規定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債之相對性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註四)」或「有情事變更情事(註五)」或「依約、適法解除契約」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註六)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債務不履行,債權人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註七),向債務人請求之。 二、本案分析 (一)而當事人間的婚前協議,乃諾成契約,本案當事人間如就必要之點或重要之點為合意,其間之婚前即成立,惟因本案男方未就本案女方所提婚前協議條款為承諾,故其間,並未有婚前協議之存在。 (二)但大家仍須注意的是,本案女方所提三大婚前協議條款,並未因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因而無效,併予敘明。 (三)其他婚前協議相關案例,請參[新聞疑義762]愛妻守則:臨幸予取予求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378,&job_id=184833&article_category_id=287&article_id=106734 等。 另外,離婚應注意?容,請參[新聞疑義1581]嫁雞隨雞?離婚應注意?容?(編按:須注意本文所提法律條款是否有變更)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parent_path=,1,4,&job_id=222472&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35520 等。 【註解】 註一: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照。 註二: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參照。 註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另須注意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所定情形(【新聞疑義1579】台灣之星,搞烏龍!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22431&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35483 )。 註四:例如:契約尚未生效、給付期日尚未屆期等。 註五: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照。 註六:所謂債之本旨,乃指債務人應盡之全部義務;該等義務,基於意定、法定及誠信原則解釋而來。 註七:未約定者,民事先以民法相關規定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乃指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拒絕給付以及違約金等相關規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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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楊春吉(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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