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改善報告」,更需要的是人權實踐 除了「改善報告」,更需要的是人權實踐
先前基隆陳姓男子因為積欠1.8萬元交通罰鍰,市價約250萬元的祖厝遭法拍,引起社會議論。原本聲稱依法行政、堅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行署,在被爆出執行程序中有記載不實等行政瑕疵後,隨即撤銷拍賣。事後監察院也要求相關執法單位進行檢討,近日這個案件也被列為國家文官學院「公務員人權教育」的教案之一。
在促進公務員人權教育發表會上,監察院長陳菊致詞時表示,不管是哪個政黨執政,文官永遠是為人民服務。之後更提到,如果台灣的文官能有同理心,認知人權的重要性,並站在弱勢立場的話,社會一定會充滿美好。這席話為台灣許下了一個美好的願景,但也同時點出從民國76年解嚴至今,我國的文官們似乎從沒真正理解到「人權」的重要性。
以基隆1.8萬的例子來說,行政執行署表示,因為陳先生有多張罰單拖過5年追繳期限,影響國家公權力行使,最後才決定追徵他的財物,但《強制執行法》中的第1條也提到「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陳先生積欠1.8萬元交通罰鍰,卻被拍賣掉市值250萬的房子,一家老小更差點無家可歸,試問這樣的做法真的符合《強制執行法》中所提到的「公平合理之原則」嗎?
有人認為積欠多張罰單明顯是不繳費的慣犯,必須要嚴逞才能使當事人謹記教訓,不敢拖欠罰款。但事情發生的原因有百百種,單憑這樣的主觀認定就認為對當事人實施重罰是合理的,除了不符合比例原則之外,恐使社會上真正需要幫助的弱勢族群陷入困境。
反觀行政執行署,因在媒體上曝光當事人個資及筆錄的記載不實,而在事後被監察院指出需要檢討,但法務部為「尊重」監察院的提案,僅以「行政執行署已提出6項改善措施」了結此案。這樣「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做事風格,不免令人質疑日後行政執行署是否還會重蹈覆轍?結果基隆陳先生的案件發生後數月,台中又發生一位賴先生因欠繳3.8萬的牌照稅,就被執行署凍結了市值兩千萬元的透天厝,準備拍賣。
同樣的問題一再發生,不禁讓人懷疑所謂的「改善報告」真的有效嗎?若執法人員只將「改善報告」視為一種事過境遷的手段,而非真正的改進檢討,那小英總統所喊出的「人權立國」,恐怕永遠就只是個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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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科技公司內任職的小資族,平常關心各大時事,路見不平、執筆相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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