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世紀的五十年代以前,一個人的身體組織或者器官功能出現重大問題,雖然四處求醫,群醫還是束手,所謂「病人膏肓」,無路求生,不管患者是青年才俊,富可敵國,或者是一家生活賴以依靠的支柱,也只有抱撼向死神低頭。因為當時免疫學不發達,想把自己失去功能的器官,換個來自別人身體堪以使用的好器官,簡直是個夢想。不過,自從一九五○年代以後,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器官與組織移植的醫療技術,在醫界人士的努力下,也隨之突發猛進,造福不少已瀕蒙死神招手的病患,讓他們起死回生。
國外的器官與組織的移植手術,是由摘自屍體,不受血液控制的眼角膜開始,於感染與排異兩大難題獲得控制後,進而進行腎臟移植。嗣後,南非醫界又開風氣之先,進行首例換心手術獲致成功,使人體的重要器官移植,邁出一大步。我國醫界人士在器官移植醫學方面,向不後人,多年來一直緊追國外先進技術,並積極予以改進,自民國四十四年的屍體眼角膜移植手術開始,至民國五十七年,順利完成第一例血親間的腎臟移植。
嗣後,長庚醫院又完成國內肝臟移植的創舉,手術困難度甚高的心臟、肺臟的移植也在各教學醫院中傳出佳音。由於人身器官移植,牽涉到法令的適用,像自屍體上摘取器官與組織,或者自活人身體上割取腎臟或部分肝臟來移植,如果沒有相當的配套措施,也就是以法律明文允許實施此類手術,使其成為正當的業務行為,操刀實施的醫師,對屍體部分,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的毀損屍體罪,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活人部分要視情形而定,最輕情節也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我國衛生主管當局在這方面也一直不遺餘力,制定法令適時予以配合,使移植手術,得以順利進行。首先,在民國七十一年制定「眼角膜移植條例」,使眼角膜的移植有所依據。至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制定公布,將移植範圍擴大至人體各重要器官。准許移植的器官類目,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包括腎臟、肝臟、胰臟、心臟、肺臟以及骨骼、骨髓與眼角膜。
並於同年九月十七日公布「腦死判定程序」,使一些身受嚴重外傷而無法救治,但心跳尚未停止,血液仍在循環的病患,經醫師判定為「腦死」,同意捐贈器官之人,醫師可以在其心跳停止以前,將其捐贈的器官摘取,避免死後血液循環停止,器官無血液供給養分便失去效用,讓好心捐贈器官的救人的美意落空。
「腦死判定程序」可說是器官移植過程中最重要的功臣,沒有這種程序,除了眼角膜可以在捐贈者死後短時間內摘取,捐贈腎臟的人,因人有左右二枚腎臟,捐出一枚可以照常生活,以及摘取部分肝臟,均可作活體移植者外,其他器官的移植,則因無從自腦死者取得可用器官,而陷入困境,空有良法美意,也只有徒留遺恨了!
目前臺灣地區的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科技,已經到了相當純熟的程度,很少聽聞有移植手術失敗的病例。最令醫界人士困擾的,莫過於移植器官來源稀少和難以取得。移植器官的目的,是在恢復病患身體器官的功能或挽救他的生命,但亦不能因此危害到活體器官捐贈者的生命安全。因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這方面訂有嚴格的規定,於第十二條明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如以金錢交易得來,即非法之所許。關於活體移植方面,依第八條規定,捐贈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摘取的器官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為限,不能隨便接受毫無血緣關係者的捐贈。法律之所以為重重限制,目的是在防止器官買賣等情事發生,危害到接受移植者與捐贈者生命與身體健康,畢竟這種現象是衛生主管而不願見的。前些日子,外電報導一則駭人聽聞的器官移植涉嫌殺人的案件:墨西哥邊境的華瑞茲城,最近十年來發生三百多起婦女遭強暴謀殺的案件,現任檢察官懷疑這些多年懸案可能跟器官買賣有關。
墨西哥警方也在十四宗年齡在十五歲至二十歲之間被害婦女的驗屍報告中,發現一些令人玩味的證據。墨國的司法部發表聲明說:有幾項細微的證據證明這些婦女是遭人謀殺後,器官被人取出而且賣掉,不過,被殺婦女的屍體早已腐爛,取證甚為困難,到現在還沒有進一步的查辦成果發表。另外,土耳其的流浪兒童基金會表示,流浪在該國街頭的數百名兒童已經在街頭消失不見,相信都已經被器官販子拐騙後割取身上的器官謀利。
除了流浪兒童是器官販子割取器官的目標以外,東歐各國貧困人民,也是器官販子謀利的對象,一位摩爾多瓦的婦女最近出來作證說:她從摩爾多瓦被人帶到土耳其的伊斯坦堡,在一名醫生家中躲了四天,以三千美元出讓一枚腎臟。後來聽說這枚腎臟是以廿萬美元的代價移植到一位病人身上。由於土國的非法移植器官甚為猖獗,因此被歐洲議會指控為「國際器官買賣中心」。土國並根據歐洲議會提供的情報,逮捕了六名從事非法移植器官的醫生。
由這些報導中看來,國外的人體器官買賣,已經到了圖財謀命的程度,器官移植本來是一椿救人的好事,想不到因為金錢的介人,演變成奪人性命的惡行。國外這些買賣器官的亂象,足以證明我國法律不容許器官買賣,值得高度肯定。
由於人體重要器官移植,需要精密醫療科技與工作團隊,國內通常都在教學醫院進行,這些醫院中的醫界大老,是非常珍惜自己聲譽,容易發生問題的活體移植手術,如果與法令規定有違,縱是金山、銀山擺在眼前,也不會隨便動刀。一些等候器官移植的重病患者,在等候屍體器官捐贈無著,活體器官捐贈又受到法律層層限制,在求生無望之下,難免心生怨懟,企望法律能擴大器官來源的供給,頗多經濟寬裕的病患者甚至遠赴國外謀求器官移植,國人常去者為大陸,因為當地器官取得不難,湖南長沙甚至有青年貼廣告願以人民幣十萬元出售一個腎臟,至於移植的品質如何則有待考驗。
前往大陸換肝成功的肝癌病患,經臺大醫院追蹤統計,一年以內死於復發,比率竟高達八成六,還不包括有去無回等人。因此有國內名醫奉勸國人,前往大陸換肝要三思,免得花了大錢又貼上一命。
人活著總是美好的,得了不治之症的患者想花錢挽救自己生命,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國家法律畢竟不能為個人定造,活體捐贈器官限制的確有其必要,否則救人的規定反成為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