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後,通姦雖已經除罪化,但配偶權被侵害,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
二、又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尚未因通姦除罪化而有所修正,而且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仍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仍有參酌之餘地。
三、民法第1條之重要性及經驗法則
(一)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延伸出法官不得拒絕審判。
(二)既然法官不得拒絕審判,如在民事,「當事人間未就某事項有所約定」或「該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L行規定等因而無效」時,又依據何種法律予以審判?
(三)此時,民法第1條就有適用的餘地。即此時,須依法律相關規定、習慣法及法理之順序為之。
(四)所謂法律相關規定,
1.例如租賃,目前有消費性租賃、非消費租賃之分,
2.如是消費性租賃,則須先去思考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問題,之後才是依土地法相關規定、民法債編各債中租賃相關規定、民法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48條等)、習慣法及法理之順序;
3.若是非消費者租賃,則須先思考「租賃條例及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適用問題,之後才是依士地法相關規定、民法債編各債中租賃相關現定、民法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48條等)、習慣法及法理之順序;
4.反之,均非前兩者,例如耕地租賃,則須先探究耕地三七五ㄞ盛屭牷B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問題,之後才是依土地法相關規定、民法債編各債中租賃有關耕地相關規定、民法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習慣法及法理之順序。
5.又如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所謂的倫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也是。
6.再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子法、建築法及其子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子法等,如有相關規定(尤其是效力規定)也同。
7.故民法第1條規定之重要性,極為重要,其補足「當事人間之約定,掛萬漏一或太過簡略」之缺漏,更能使法官有所依據予以審判,保障人民權益,杜絕糾紛。
8.另外,前揭所謂經驗法則,乃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四、本案分析
(一)本案新聞報導内容如為真,法院所認如無誤,則高等法院認為,刑事局鑑定報告指衛生紙上混有于姓男子的精斑,而于也坦承性交,會用衛生紙是為了個人衛生,衛生紙也不是不易取得之物,難以想像進入要付錢的汽車旅館,還會發生「共用」衛生紙的狀況,其尚符經驗法則。
(二)至於是否有必要增訂配偶權被侵害時,加害人須賠償一定金額以上之相當金額(相關新聞請參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95761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95762
等)?
就此,民團建議,借鏡美國,婚姻背判者付高額代價,大家看法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