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次華航空難造成了二百多人不幸罹難的慘劇,至今尚有一百多人的遺體未尋獲,而空難發生時距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只剩沒多少天,為免罹難者家屬因遭遇特別重大災難而未能如期申報納稅,財政部即宣佈可延期三個月申報。自然人死亡依據稅法的規定,即須依法申報繳納遺產稅,本文僅討論以本次華航空難為例,因遭遇重大特別災難在課徵遺產稅時較常遇到的情形,至於其他實務上的問題,作者將陸續為各位讀者介紹。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而死亡日應依檢察官所開立的死亡證明書所載為準,至於如未能於六個月申報,納稅義務人亦應於前述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而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同時罹難者被繼承人死亡順序得依納稅義務人自行主張】
在意外事故中,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就一般情形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但依常情觀之應得認定其中有先後死亡時間,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得自行主張死亡之先後順序,據以認定其扣除額。例如:父的財產較多,而母親的財產較少,此時可主張父先行死亡,在計算父的遺產稅時,除了免稅額外尚有配偶扣除額可供扣除,則對於納稅人較為有利。但父母同時與未成年子女罹難者,因該未成年子女亦已死亡,並無保障其教養費用之必要,故有關該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可按年加扣的規定,並不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理賠金不課稅】
有關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係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即其非為課徵遺產稅之標的。不過須注意的是,上述保險理賠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要件須為保險契約有指定受益人,而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對於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的指定,皆屬已指定受益人,是可以不課徵遺產稅的。
【因事故所發給之賠償金應不課徵遺產稅】
本次華航空難據報載,其賠償金每人可能會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就該賠償金是否須課徵遺產稅,我們可從二! 方面來探討:﹝一﹞須課徵遺產稅的財產,原則上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簡單來說,該財產上的權利原歸屬被繼承人所有,因發生繼承而由繼承人直接繼受該財產上的權利。
﹝二﹞有關親友基於情誼對於繼承人辦理喪葬事直之公賻金,及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直接對於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因此該給付非為課徵遺產稅之標的。又空難所給付的賠償金,係屬對於死亡人之繼承人損害賠償性質,非為因繼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是以依同一法理該賠償金亦應非為課徵遺產稅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