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期--
【未能核實認定即以財政部公布之所得標準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果因取得房屋時間較長,或是其他原因未能提出上述所列的證明文件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現行國稅局得依財政部所公布的標準據以核定,而該項核定標準每年財政部會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定。而九十年度的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經財政部公布如下:
一. 直轄市部分:
1. 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2.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二.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3.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至於房屋評定現值的數額,納稅義務人可以參考本次出售承買人所繳納的契稅繳款書,上面即有記載該房屋的評定現值。
【核實認定與依所得標準核定的差異】
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在房地產景氣熱絡時,因房地漲價出賣人多享有漲價利益亦即有高額的財產交易所! 得產生,反之在景氣不佳時出售房地可能會處於虧損的情形,而現行財政部所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係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據以認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所以實際上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如核實認定的結果,其財產交易所得高於依所得標準核定的數額,則通常會依核定的數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是屬虧損的情形,又無法舉出相關文件核實認定時,國稅局仍是會依財政部的標準核定課稅,所以房屋在買賣交易完成時,應妥善保存原買賣的相關文件,以做為核實認定之用,以免因房價下跌虧損賣屋,卻又要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情形產生。
【結論】
挺峰因房價下跌的因素,以致造成虧損,他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及繳納支出相關稅費的單據資料,主張以核實認定的方式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經國稅局審核通過,就不須額外繳納所得稅,但如因資料不齊無法舉證,那就沒有辦法了須依核定的數額依法繳納所得稅。
--全文完--
發表日期:200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