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各界的期盼之下,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相關條文立法院終於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通過,而總統也於一月三十日公布,在二年內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皆可適用減徵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其修法目的係為促進經濟發展,但究竟有多大的幫助則不得而知,但是對於有移轉土地所有權需要之人,無異是一大利多。
【不動產先行贈與下一代不見得有利】
相信許多讀者一定知道,出售或是贈與房地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而土地增值稅係於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的期間,依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多寡來加以課稅,是以持有土地的期間越長,其應納的稅額可能越高。而有許多民眾為了避免日後因繼承時要繳納高額的遺產稅,因此先行把房地贈與給下一代,不過並不是採生前贈與不動產的方式皆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因為贈與不動產會發生的稅捐有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通常一般所採分年贈與的方僅可達到節省贈與稅的效果,但就土地增值稅而言,並無節稅實益,且其稅率依標的不同其稅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成本可謂非常的高。而如係以繼? 茠漱閬‘悀U一代繼承不動產,為免重複課稅,是以稅法規定僅需繳納遺產稅即可,並無另行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的問題,況且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亦不低,因此繳納遺產稅由下一代以繼承的方式取得不動產並不見得較為不利。
【生前贈與不動產應與遺產稅做一比較】
不過對於「有錢人」來說,因其財產數量頗多,可能其死後繼承人要繳納大筆的遺產稅,如在生前不對於財產做一妥當的處置,屆時大半的財產都要拿去繳稅了,而如前所述,不動產生前先行贈與給下一代,因其需要一定的稅捐成本,而該先行贈與的不動產究竟能達到節省多少遺產稅的效果,自應先加以計算,如有實益才加以行動,反之則否。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可降低生前贈與的成本】
而本次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不僅對於有出售房地的當事人有很大的助益,而對於有先行把不動產移轉給下一代必要之當事人亦為一大利多,原本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六十,減半後等於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各位讀者應利用本次增值稅減半二年的機會,為自己的財產做一檢視,好好的圖利自己一下。
附錄: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三條: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規定:
一、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二、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為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依前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規定減徵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