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挺峰出社會工作距今也六年了,手頭上存有一筆為數不少的存款準備購屋。他的姐姐阿菲剛好有一戶房子想出售,於是就賣給挺峰了。在領得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時,阿菲發現稅單上有註明「另有贈與稅」字樣,一時之間阿菲覺得非常納悶,她是出售房子給挺峰並非無償贈與,為什麼還要課徵贈與稅?
【解答】
為了避免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各種虛偽的方式移轉財產,而藉以逃漏贈與稅的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財產的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份。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份。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是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依據前述第六款的規定,由於挺峰與阿菲兩人係二親等旁系血親,其買賣房子是屬於視同贈與的情形,挺峰與阿菲必須提供買賣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經國稅局查核通過後,才可以免徵贈與稅。如果未提供相關的資料,或者有不合理或可疑的地方,國稅局仍然是會發單課徵
贈與稅的。
【結論】
1.由於移轉財產的方式非常多樣化造成稽徵機關查稅的困難,因此稅法特別有「視同贈與」的條款,明定必須由挺峰與阿菲負舉證的責任,證明確實為支付價款的買賣行為,否則稽徵機關有權對其課徵贈與稅。
2.挺峰與阿菲應保存相關的付款憑證供國稅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