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發票使用完畢,來不及購買,可提前使用已申購的次期 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
某店家來電詢問,其於108年8月底,因舉行商品促銷活動,生意較好,以致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且已逾統一發票代售點營業時間,無法購買當期發票使用,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及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現為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現為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是以,營業人因舉辦特賣會或促銷活動,以致於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提前使用已申購之次期統一發票,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且須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使用情形,如無不法情事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8年8月底銷售貨物,惟因當期【108年7-8月(期)】統一發票已用罄,可提前使用所申購之次期【108年9-10月(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且前揭於108年8月底提前開立使用之次期【108年9-10月(期)】發票之銷售額,應於申報108年7-8月(期)營業稅銷售額時併入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雖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惟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使用情形,請營業人留意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2393216711d4836bc77265a5f99c8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