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六個月期間內贈與財物,始得適用子女婚嫁贈與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附:
「遺產及贈與稅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d425934b52b4860bf7982a575e9b9c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