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可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後,即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過世留有數棟房屋及數筆土地,繼承人為甲、乙、丙等3名子女,遺產稅計450萬元,繳納期限至108年1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未就遺產繼承達成共識,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因此未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房屋、土地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等,甲君可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其應繼分1/3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150萬元,甲繳納15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796785362741449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