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經加字第11004601440號
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
為「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長 王美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位於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員工宿舍、住宅等用地,或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使用之社區土地,其開發及租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 三 條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第14頁∼第16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60/ch04/type1/gov31/num6/images/AA.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