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4562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部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規定: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32/ch08/type1/gov70/num26/images/Eg01.pdf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規定: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32/ch08/type1/gov70/num26/images/Eg02.pdf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總說明及對照表: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32/ch08/type1/gov70/num26/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