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經授企字第11020390160號
修正「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
部長 王美花
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範圍
1、申請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本處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上架品項。
2、本處當年度擬辦理採購之類別品項,將另案公告之。
(二)補助項目
1、當次採購品項之決標金額。
2、採購品項係供一定期間之使用,為預定使用期間內所需單位乘以決標金額之數額。補助期間以採購時起一年為限。
(三)補助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金額
1、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本處得視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採購品項及第七點審查會決議調整補助金額。
九、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補助款之撥付以一次性支付為原則,受補助機關應於預定執行年度辦理採購、驗收,並於完成驗收後一個月內且至遲於同年度之十二月十日前,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請款領據(正本)、費用支出明細表、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處請款,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予以撥款。
(二)如受補助機關未能於預定執行期間辦理採購、驗收及請款,應函報本處申請展延,本處如未同意展延,得逕予廢止或視同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之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三)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四)已納入年度預算,因故未執行完畢者,應敘明原因辦理預算保留。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處得俟計畫預算保留申請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付,倘計畫預算保留申請未奉核准,本處不予撥付款項。
(五)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經部分刪減或經費用罄時,本處得視實際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