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B號
修正「農業保險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保險貸款要點」第十一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保險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借款人僅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二)借款人支付全額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支付全額保險費金額;借款人獲政府補助同保險之部分保險費且核貸金額包含該補助金額者,該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