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農授漁字第1090251776號
修正「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修正規定
一、本措施依據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四、白帶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白帶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六、颱風期間白帶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附件: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29/ch07/type2/gov62/num29/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