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4220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一點、第三點
署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新住民子女教育學習環境,支持新住民子女多元展能,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營造學校多元文化環境之設備或設施。
(二)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課程。
(三)辦理教師新住民多元文化研習。
(四)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或拍攝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微電影。
(五)編印、購置或研發多元文化教材或其他教學材料。
(六)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七)辦理教學支援人員增能培訓及相關專業成長。
(八)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九)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含親子共學)。
(十)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
(十一)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
(十二)補助新住民語文教學(育)輔導團籌備及團務。
(十三)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
(十四)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活動。
(十五)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活動。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29/ch05/type2/gov40/num11/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