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林造字第1091740439號
修正「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八點
局長 林華慶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林木、竹之育苗、造林、撫育修枝、伐採收穫(含森林副產物採取)、造材、集材、運材、貯存、木(竹)材分等及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等所需林業機具。補助不超過售價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三百萬元。
(二)設置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所需林業機具場所,須取得土地及林業設施(機具室)建築合法使用,補助最高三百萬元。但林業設施(機具室)興建及修繕,不予補助。
(三)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資材,以林業、林產之相關單位為限,依計畫性質、地點、範圍與規模等,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四)前瞻性、政策性或指標性之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造林綠化及利用計畫,依所需經費核實補助。
(五)林產物產銷追溯及產銷履歷認驗證: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2、大專院校之實(試)驗林、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林業合作社或農會參加林業相關驗證者,補助參與驗證費用以不超過驗證費用二分之一為原則。
3、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森林所有人參加優良農產品林產品項目之驗證者,補助驗證費用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十萬元;參加國產木竹材產銷履歷之驗證者,補助驗證費用,以不超過三分之二為原則,最高十萬元。
4、學校、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為輔導、建置及執行林業相關驗證制度者,依所需經費核實補助。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依本局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執行公私有林造林、撫育及管理,或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實驗林管理處檢附經營計畫執行轄區造林地新植、撫育及管理等作業之補助額度如下:
1、喬木類造林地新植、撫育:
(1)新植:造林年度為第一年之造林地,補助每公頃十二萬元。
(2)撫育:造林年度為第二年至造林第六年期間之造林地,補助每年每公頃四萬元。
2、竹林類撫育:竹林整理,不含採筍用途且非採皆伐作業,補助每年每公頃二萬元。
3、疏伐作業:
(1)搬出利用:每案疏伐材積須超過五十立方米,補助每立方米九百元,最高五百萬元。
(2)不搬出利用:每案補助每公頃二萬元,最高一百萬元。
4、造林育苗:以自有苗圃場域者為限,造林樹種育苗(含採種)每案新培育每株二十五元,撫育留床苗每株十元,最高二百萬元,每案苗木培育補助最長三年。
5、受補助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補助。
(七)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林農依本局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執行森林產業作業道之修築或新設,或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實驗林管理處檢附經營計畫執行轄區森林產業作業道之修築或新設,補助額度如下:
1、水土保持計畫申請:
(1)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新設森林產業作業道之選線須經林業技師或森林經營專家審認,每案補助費用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六萬元。
(2)水土保持計畫:新設森林產業作業道之選線須經林業技師或森林經營專家確認,每案補助費用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一百萬元。
2、森林產業作業道修築或新設:
(1)森林產業作業道包含供臨時性經營之森林作業道及供永久性經營之林業作業道,均無固定基礎,其補助長度上限如附件三。
(2)森林作業道:執行路面夯實、邊溝與橫向簡易排水溝施作,補助每公尺五百元。
(3)林業作業道:
路面修築或新設施作:執行路面夯實、邊溝與橫向簡易排水溝施作,補助每公尺一千元。
路面常態性維護:補助每公尺二百元,每年一次為限。
鋪設級配砂石:補助每平方公尺一百元。
強化路基之塊石:塊石表徑以五十至一百公分為原則,補助每平方公尺五百二十元。
3、森林產業作業道水土保持設施:
(1)上邊坡擋土牆及下邊坡基礎強化:採用自然資材為限,補助每公頃四萬八千元,長度未達四百公尺者,按實際長度補助每公尺一百二十元。
(2)木製沉砂池:補助每處五千元。
(3)排水用之涵管:補助每處四千四百八十元。
(4)其他林業經營必要之水土保持設施:補助費用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4、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其補助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除第一級不予補助外,補助比率依級別以不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九、百分之八十九點五、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5、受補助範圍不足一平方公尺或長度不足一公尺者,按比例補助。
(八)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補助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補助計畫以每年申請一次為限,並由本局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定期輔導、查證,以為次年或往後申請補助之依據。
附件三:
森林產業作業道補助長度上限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24/ch07/type2/gov62/num24/Eg.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