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教社(一)字第1090161197B號
修正「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部分條文
部長 潘文忠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分為單科課程及學程課程二類。
第 五 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七十五人為原則;超過時,應提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二、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學分之計算: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
四、課程名稱與學分數:申請單科課程認可之學分數,最高為三學分;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
五、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
第 六 條
非正規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目標、課程名稱、學分數、各科課程目標、所培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核心能力與素養及其達成指標。
二、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第 八 條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者,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將完成修課之學員名冊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
二、於不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學程課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向認證機構申請核發學分證明書。
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24/ch05/type1/gov40/num4/images/AA.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