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37050號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部長 蘇建榮
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七、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
十三、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完成電子申辦後,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應行檢送之證明文件,得於電子申辦時併同上傳,至遲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十日內採網際網路傳送或親自遞送、掛號寄送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逕依稽徵機關查得資料核定。
(二)受任人申辦案件,應親自遞送或掛號寄送委任書正本。未於前款規定期限內送達委任書正本者,稽徵機關應另訂期限函請受任人提供,並副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補正委任書正本,即不予受理其申辦案件。
(三)前二款送達日期之認定:
1、第一款證明文件採網際網路傳送者,以上傳成功之日為準;採親自遞送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採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2、第二款委任書正本採親自遞送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採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十四、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以網際網路傳送證明文件者,須將證明文件製作成影像檔(PDF),單一檔案應小於5MB,總容量應小於30MB,經電子申辦系統傳送且檢核完成,始為上傳成功。超過檔案容量限制者,應將證明文件親自遞送或掛號寄送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不得分批上傳。
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於上傳證明文件後,應於前點第一款所定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十日內上網查詢傳送狀況;確認上傳成功者,列印收執聯留存,上傳未成功者,應於前揭期限內前重新傳送,或親自遞送、掛號寄送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文件於同一日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上傳成功者,將覆蓋前次上傳文件,同一日內上傳成功次數以五次為限;翌日起需辦理更正者,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應檢附紙本文件,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應妥為保存上傳證明文件正本,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