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800118821號
茲制定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國防部部長 嚴德發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之國防需要,逐年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強化空軍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兼顧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之目的,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第 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206/ch09/type10/gov80/num28/Eg.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