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僑綜管字第10807001291號
訂定「僑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僑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委員長 吳新興
僑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條文:一、僑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整。
說明:現行僑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整,已足以維持僑務財團法人達成設立目的,爰予維持該金額。
條文:二、僑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說明:考量維持僑務財團法人基本運作須有較高金額之現金,爰訂定現金總額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023/ch03/type1/gov23/num8/Eg.pdf
僑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023/ch03/type1/gov23/num8/images/AA.pdf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