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071600603號
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部長 陳時中
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染髮劑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染髮劑可能引起過敏反應。
(三)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部位。
(四)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染髮劑。
(五)同時混合使用不同廠牌之染髮劑,可能易造成傷害。
(六)染髮一星期前後不得進行燙髮。
二、染髮操作之注意事項:
(一)染髮操作時應戴手套。
(二)建議使用前諮詢皮膚科醫師或進行皮膚過敏試驗。
(三)應避免染髮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臉部或頸部,應立即沖洗。
(四)應避免染髮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眼睛,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五)染髮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三、下列情況者應避免使用:
(一)因使用染髮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等症狀者。
(二)經皮膚過敏試驗後,呈異常者。
(三)頭、頸、臉部有腫脹、受傷或皮膚疾病者。
(四)頭皮或皮膚呈現過敏、發炎狀態或其他身體狀況(患病、病後恢復、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
(五)腎臟疾患或血液疾病之患者。
(六)其他不適合染髮者。
四、儲放注意事項:
(一)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二)儲放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