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通傳內容字第10748003070號
訂定「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詹婷怡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依廣播事業之服務區域,分別組成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會)。
審查諮詢會置審查諮詢委員十一至十三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六至七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四人。
審查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
審查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三、審查諮詢會另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諮詢會議,不參與會議表決。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查諮詢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並得參與會議表決。
召集人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職務時,由本會主任委員另行指派之。
四、查諮詢會得依審查案件需要召開。
審查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審查諮詢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查諮詢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審查諮詢會命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持股或認股佔百分之一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
(五)曾參與該申請案作業。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迴避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提出時,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審查諮詢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審查諮詢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說明。
六、前點由審查諮詢會命審查諮詢委員之迴避,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應附具理由,作成會議紀錄。
七、經本會確認審查諮詢委員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聘他人繼任之。
八、審查諮詢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公開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九、本會受理申請案後,相關處室應組成工作小組,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檢查表(附件一)進行形式檢核。
申請案經形式檢核如有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辦法)第十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得依其性質,訂定合理之補正期限,補正以一次為原則。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提交本會審查後,駁回申請。
形式檢核時,申請案認定為同一申請人或既有廣播事業之審查方式說明如附件二。
十、申請案經前點形式檢核後,審查諮詢會審查項目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有設立許可辦法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具理由作成不予受理申請之審查建議;如有設立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具理由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二)有補正必要且依設立許可辦法得補正者,作成通知申請人補正之決議,並得依其性質,訂定合理之補正期限,補正以一次為原則。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三)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案:申請案無前點第二項及前二款情形或於補正期限內補正完成後,已無前點第二項及前款情形者,依區域性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表(附件三之一)所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審查諮詢委員評分經統計合理化處理後之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作成審查合格建議;反之,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四)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案無前點第二項及第一款、第二款情形或於補正期限內補正完備後已無前點第二項及第二款情形者,依社區性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表(附件三之二)所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審查諮詢委員評分經統計合理化處理後之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作成審查合格建議;反之,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五)其他提請審查事項。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評分統計合理化處理方式之說明如附件四。
審查諮詢會作成之審查建議,應填具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建議總結表(附件五),提本會複審。
十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審查建議及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作成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之決議、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審查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評分。
十二、審查諮詢會應就申請案是否符合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查,原則上應尊重申請人對其未來業務之規劃。
十三、申請案審查程序中,本會或審查諮詢會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會說明。
附件: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29/ch06/type2/gov53/num25/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