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勞職授字第1060202810號
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長 林美珠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之訪查對象為認可醫療機構,並得依下列情形,納入優先之訪查對象:
(一)自願申請訪查者。
(二)前一年度或當年度經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或醫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者。
(三)經民眾陳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形或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所通報之資料有異常者。
(四)前一年度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量次居全國檢查量之前二十位,且有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
(五)前一年度經訪查結果評為D級或未曾訪查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於近二年曾經職安署訪查,或經訪查結果評為A級者,當年度得不納入訪查對象。
第一項第一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百零五年度申請者,應於六月十五日前),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向職安署申請。
五、訪查方式為實地訪查,其範圍包括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表如附件二)。但僅具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格者,以檢查品質為限。
具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格者,除前項訪查外,本部並得隨機至其巡迴現場進行訪查。
前二項之訪查,本部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訪查結果分A、B、C及D四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一)A級: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B級: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C級: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D級:未達七十分者。
前三項之訪查結果,有應改正事項之認可醫療機構,經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期限內改正。
職安署對於前項之改正事項,得再次訪查。
六、認可醫療機構接獲職安署通知訪查者,應於受訪查當日,依訪查表之內容準備相關文件及紀錄,作為訪查評分之參考。
認可醫療機構因故未能依前項通知之訪查日期接受訪查者,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檢附理由向職安署申請更改訪查日期,其更改之日期不得逾原通知訪查日期次日起算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附件: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32/ch08/type2/gov82/num28/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