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江00等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0-02-23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江00等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案件判決主文摘要
一、江00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新臺幣80萬元沒收。
二、彭00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20萬元,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元沒收。
三、陳00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四、林00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五、江00、彭00其他被起訴部分(後述肆)均無罪。
六、劉00無罪。
貳、本案事實摘要
一、江00在擔任00鄉鄉長期間,和時任00村村長的彭00,2人共同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聯絡,在民國105年2月22日中午某時,由彭00收受陳00交付的賄賂新臺幣(下同)50萬元現金,做為陳00兒子陳00錄取成為00鄉公所清潔隊員的對價,並在同日下午在位於00鄉的00駕訓班教練場,將賄款轉交鄉長江00,其中彭00分得10萬元,江00則分得40萬元。陳00並在同年3月份順利錄取進入00清潔隊。
二、江00、彭002人另外共同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聯絡,在民國105年3月22日下午某時,由彭00收受林00交付的賄賂50萬元現金,作為林00錄取成為00鄉公所清潔隊員的對價,並在同日下午,在00駕訓班教練場,將賄款轉交鄉長江00,其中彭00分得10萬元,江00則分得40萬元。林00同樣在同年5月份順利進入00清潔隊。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江00雖否認有收受賄賂犯行,但同案被告彭00、陳00、林003人已就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鄉長專任司機謝00也明確陳述對於2次開車載送江00前往教練場和彭00見面之經過情形,此外尚有江00、彭00、林00、陳00妻子曾00等人之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可資佐證,足以認定陳00、林00的確各有交付賄賂50萬元給彭00,並轉交給江00,作為進入00清潔隊的對價。江00雖辯稱上述現金是簽賭彩金,但此與卷內事證均不相符,並不可採。從而,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江00、彭00、陳00、林004人犯行均可認定。
二、量刑部分
怚趕|審酌江00身為00鄉鄉長,本應廉潔自持,竟與00村村長彭00,共同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江、彭2人各次所收賄賂金額達50萬元,被告江00在本案位居主導地位,犯罪情節較重,參酌檢察官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
佼Q告彭00始終自白犯行,主動配合檢警調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再經法院酌量減輕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但應支付公庫20萬元,另褫奪公權3年。
妘Q告陳00、林002人雖非公務員,但為謀求清潔隊員工作,向公務員行賄,法治觀念顯有偏差,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2人均緩刑3年,並褫奪公權1年。
肆、無罪部分
檢察官另起訴江00、彭00收受鄉民劉00交付5萬元,作為00鄉公所發包工程對價,在劉00私人土地前方空地施作「避車道」鋪設水泥路面,對此,本院審理結果認為,該工程是經一般行政程序統一發包,彭00雖稱有收受劉00交付的5萬元現金,但依照卷內事證,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筆5萬元確實與工程發包之間有對價關係,無法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故就此部分判決江00、彭00、劉00無罪。
伍、本件判決仍可上訴。
苗栗地院109重訴5新聞稿1100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77474-a57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