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107.03.21
發佈單位:最高法院
標題:最高法院審理莊明扑I母案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莊明扑I母案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莊明它]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5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貳、事實(案情)摘要:
上訴人因失業,不滿父母主管阻減其經濟來源,遂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意,於105年11月28日上午7時30分許,在住處1樓,以水果刀殺害其母而致死亡。
參、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情形:
原判決認上訴人犯行明確,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於98年間起,即因精神疾病而長期就診、服藥,其家屬均表示願意原諒,其父更於原審表示希望法院給予已知悔悟之上訴人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肆、本院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法、不當;其上訴仍執陳詞爭執原審未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及依同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淙
法官 陳宏卿
法官 洪於智
法官 楊智勝
法官 黃瑞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2478)